章下序
第五章 环境保护
章下序
宝清县认真贯彻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坚持污染治理与生态保护并举、生态保护与生态建设并重的方针。根据县域内环境实际,进行科学规划、综合治理、严格执法、加强保护,环境监测能力不断提高,监测设施不断完善。“九五”、“十五”期间,全县开展退耕还林、退耕还草还湿,森林覆盖率达27%,退化土地治理率75.16%,矿山土地复垦率47.13%,城镇空气环境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全县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趋势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示范区建设收到了实效。2000年 6月,宝清县被列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第五批试点县。2003~2005年,在双鸭山市4区4县环保目标考核中,宝清县连续3年位居第一。
1986年,宝清县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县环保局)下设环境监测站和2个行政股,编制 13人。1995年10月20日,成立宝清县环境监理站,隶属县环保局,核定事业编制14名。2001年,县环保局内设办公室、综合稽查股、自然保护股、法制办(含信访),下设环境监测站、环境监察大队。2005年,县环保局编制23人,其中行政7人,环境监测站10人,环境监察大队6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