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环境监督 第三节 环境监督
一、执法监督
1986年,宝清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继续执行《宝清县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单位签订 “三同时”(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的三个过程,同时进行环境保护的项目)合同,并组织力量先后4次对改扩建13个项目实行“三同时”执行制度情况实行检查, 执行率达93%。与环境污染源单位签订治理合同,对全县环境保护工作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1987年 5月,宝清县亚麻厂排放废水污染宝清镇和平村稻田,引起数十位农民集体上访。经省水稻研究所与佳市环保局监督站共同调查、监测、分析,鉴定县亚麻厂排放有机废水污染稻田所致稻苗枯黄为污染事故。厂方赔偿稻农损失6万多元,工厂停产治理。
1997年,全县开展环保执法大检查活动,先后对8个排污单位下达限期治理的通知,对7个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接待来信来访48起,其中涉及水污染10起,大气污染6起,噪声污染5起,分别给予处理。
2000年,全县18家有污染的工业企业,全部实现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取缔、关停10家污染严重的“五小”企业,取缔热网覆盖区自行取暖锅炉,使用型煤和清洁能源得到逐步推广。宝清镇内大气、地下水环境质量得到了明显提高,“一控双达标”取得成效。 6月,宝清县被列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第五批试点县。
2005年,宝清县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建立行政认可事项公示制度和行政执法配套制度,依照环境保护各项法律、法规,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查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程序,强化执法监督。 5月,依照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开展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的要求,县政府成立由主管县长任组长,县人大经济办、县环保局、县林业局等有关领导参加的领导小组,制定《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印发到各湿地管理局。6月,领导小组深入到县内2个湿地进行专项检查,根据存在问题,提出了整改措施。 9月,县政府组织由县环保局牵头,公安、国土、煤炭、林业、电业等部门配合,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一次清理整顿非法炼焦企业环保专项行动,将全县境内 22个炼焦点、101个焦窑全部拆除。
二、排污收费
1986年,宝清县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全县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省、市规定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定期收缴排污费。1993年,根据国环监字〔1991〕第262号文件 《关于调整超标污水和统一噪声排污费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对全县各企事业单位进行调查摸底,针对排污单位状况,把经常性收费和突击性收费结合起来,编制排污收费计划,按月或按季定期收缴。全年收缴87万元。2003年7月1日起,按照国务院新颁发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征收排污费,边监测、边宣传、边核定收费指标、边收费。全年收费85万元。2005年,排污收费工作步入正规化、法制化。当年收费184万元。
1986~2005年宝清县环保征收排污费统计表
表3—19 单位:万元
续表3—19—1 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