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宏观调控体制改革
第四节 宏观调控体制改革
第四节 宏观调控体制改革
一、计划体制改革
(一)计划指标管理改革
1986~1990年(“七五”期间),改革旧的经济管理和思维方式,注重加强宏观管理与微观搞活的结合,加强宏观经济的控制。通过计划指导经济,多指导性指标,少指令性指标,确定适当的生产规模,给企业和农民更多的自主权。在农业生产方面,对粮食、化肥、农药、油料、烤烟、生猪等重点品种实行指令性计划,其它品种实行市场调节。在工业生产和交通运输方面,对预算内工业生产实行指令性计划,总产值和主要产品及社会总量,原则上实行指导性计划;地方交通运输实行指导性计划。在固定资产投资方面,实行指令性计划。在物资分配调拨方面,除钢材、生铁、废金属、木材、水泥和煤炭等国家和省统配物资实行指令性计划外,其它物资进行市场调节。在教育文化科技和人口发展方面,均实行指导性计划。
1991~1995年(“八五”期间),对工农业生产指标,逐步调整为指导性计划,进行宏观调控。工业生产指标调整为指导性计划;农业生产指标中取消播种面积指标,农产品实行指导性计划。物资分配指标改为省级订货。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逐步简化。
1996~2005年(“九五”和“十五”期间),全面实施指导性计划,加强宏观指导。坚持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经济发展和资源、环境相协调的原则,重点控制基本建设项目,安排国民经济计划。
(二)计划编制管理改革
1、年度计划编制管理
1986~1991年,实行年度计划上年提报、当年批复的管理办法。
1992年,实行年度分批批复的办法。
1994年始,实行随报随批随上报的办法。
2、中、长期规划编制管理
改革的重点是由年度计划编制转向中长期规划编制,注重年度计划与中长期计划的衔接。
中期规划每10年编制1次,长期规划每20年编制1次。中、长期规划的制定,注重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条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外部环境、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和发展目标等 5个方面。每实施1~3年,进行回顾,总结实施情况,同中期、长期规划对照,为修订规划提供条件。
(三)资金与项目管理改革
1991年开始,国家计委和省计委批准的建设项目配套资金到位后,重点把好项目关和投资规模。县级计划部门批复的项目,除少数由财政投入或补贴的项目外,其它大部建设项目资金完全由建设单位根据市场情况和项目效益自行筹集,投资风险由贷款单位或投资方承担。
(四)劳动工资管理改革
1986年,企业和用人单位的工资确定,由计划部门审批。1992年开始,企业和用人单位有各自的自主权,用工及工资确定,不再通过计划部门。计划部门的微观经济管理职能逐步被宏观经济预测、规划编制及综合服务所代替。
二、财政体制改革
(一)实行分级包干财政体制
1986~1987年,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宝清县的财政体制在“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基础上,实行“核定收支、总额分成”的办法。同时,把承包引进财政体制,实行县、乡“分灶开饭”。
1988年,国家实行 6种不同形式的财政包干办法后,宝清县实行“上解递增包干”办法,上解基数以1987年决算收入为基数,按借款进基数后新的上解比例计算,确定上解额每年递增10%。
1989~1992年,仍实行“上解递增包干”办法,执行上解比例6.28%。
1993年,继续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县财政固定收入为16个税种的收入和省市县财政共享收入中的部分收入;财政支出为市县统筹的基本建设投资、挖潜改造资金、支援农业支出、相关部门的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用等27项支出费用。县财政贯彻有保有压的方针,保工资、保科技进步、保基础设施建设,压缩行政经费。统一管理预算内资金的使用和调度。对预算外资金实行“收存财政,支核指标,节支有尝,结余分成,留成提奖,一年一定”的管理办法,监督资金的合理使用。
(二)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
1994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精神,宝清县实行了“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新体制对地方收入基数和税收返还基数作了明确划分。收入的划分、税收的划转均以1993年为基数,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收入范围,核定宝清县的中央固定收入为消费税、增值税的75%、营业税的50%;地方固定收入为增值税的25%、营业税的50%、地方所得税、地方企业上缴利润、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屠宰税、印花税、农牧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等。
1995年,努力培植财源,重点支持利税大户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支援农业“八路进财”战略的实施, 增强财政生财聚财的能力。调整支出结构,实行预算外收支两条线, 坚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控制行政经费支出,推行“下管一级”的办法,确保行政经费不突破预算指标。
1996年,根据“总额控制,有保有压,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继续实施“包死基数,节约归已,超出自补”的办法,紧缩财政开支,挖掘税源潜力,强化资金调度,增加融资力度。
1997年,改革旧的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建立实体财政,基本原则是“核定收支,定解定补,超收全留,减收自补,增支自负”,集中力量抓好组建机构,制定方案,算清大账,核定基数等关键环节。
1999年,加强财政监督检查的审计。加强预算外资金和农业税征收管理工作,严格执行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方式,压缩预算外单位经费支出,逐步改变以费管人的状况。
2000年,按照“努力保吃饭,全力保稳定,合力搞开发”的指导思想,发挥财政资金投入的导向作用。
2001年,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制度,启动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选择一批牵动力强的特色财源项目,推动民营经济加速扩张,育强新兴财源。围绕资源、区位优势,储备一批前景好、效益高的财源建设项目,培植后续财源。
2003年,分税制财政体制和原包干体制并轨,以2002年为基期年,将税收返还与原体制上解进行合并,作为新的税收返还基数。
2004~2005年,坚持用财税收入水平衡量经济工作成效,抓好财政增收节支,壮大主体财源。完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将交警队、水资源办、河道堤防管理站等90多家行政事业单位纳入国库集中收付管理,重新调整公、检、法等罚没单位罚没款收入返还比例。成立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进一步完善财政收支体制改革。
(三)乡(镇)财政体制改革
1986年,改变乡级财政沿用计划经济时期的“统收统支”旧体制,严格按定项限额标准提取和使用“两金一费”,使提留更加合理,完善乡级财政。
1988年,把承包引进财政体制,对乡(镇)级财政实行“定额上缴,超收分成”和“定额补贴,短收自补”的办法,实行县、乡分灶开饭,调动乡镇发展经济,增加财政收入的积极性,逐步使乡镇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
1989~2001年,乡(镇)实行“核定收支、定解定补、超收全留、减收自补、增支自负、一定五年”的财政体制。县对乡镇采取 3种管理模式:一是对收入大于支出的乡镇,实行定额上解;二是对收入与支出持平的乡镇,不解不补;三是对收不抵支的乡镇,实行定额补助。在收支划分上,乡镇收入范围,除烤烟特产税县、乡(镇)分成外,工商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建税、投资方向调节税、教育附加、农牧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和预算外收入、罚没收入全部划给乡镇所有。收入基数的确定为:农业税,计划内和计划外分别核定;农业特产税,按省政府《关于征收特产税的规定》标准计算;耕地占用税、契税,按政策上解后全部留给乡镇;工商税,按1996年实际入库的 15%增加。在支出划分上,乡镇主要承担本乡镇政府机关运转所需支出以及本乡镇经济事业所需支出。支出基数,按照经费的不同性质和乡(镇)的地理条件,确定不同的支出标准,按照人员编制和支出项目确定。支出基数只核定预算内支出,预算外支出不进支出基数。在这个时期内,乡镇增人、增资,县财政不再为其增加财力,由乡镇自行解决。持续两、三年引发了欠发干部工资严重,债务急剧增加的问题,不同程度地影响了乡(镇)工作的正常运转。
2002~2005年,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和乡事乡办、乡财乡理的原则,实施了新一轮乡级财政管理体制调整,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收支挂钩、超收分成、一定三年”的财政体制。
三、税收体制改革
1986~1993年,宝清县实行税收专管员管户制度,实行“一员进户,各税统管”的税收管理体制。实行税收的主体税种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农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建筑税和相应附加税收等。加大重点税源和难点税种的征收力度,应收尽收,提高应缴入库率。地方税收征管模式、办法、税种、税率都发生了变化。税收部门建立起新的工作机制,用税制改革带动税收工作。
1994~1998年,国家实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宝清县国税、地税机构分设,确立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收体制。全县国家税收系统征收的主体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23种,停征营业税和教育附加费、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增加车辆购置税和对个体户的各种税的征收。地方税收系统征收的主体税种有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房屋税、资源税等15种,屠宰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筵席税先后停征。集贸市场和个体户各项税收由国税、地税按税种分别征收,中央与地方共享的增值税是改革后较大的税种,分享比例全国统一。
1999年,完善税收征管机制,建立税收执法责任制,推行税收工作公示制,完善内部考核制,加大税收征收力度。
2002年,推进契税征收管理体制改革,建立了契税大厅,推行了饮食服务行业索要发票和凭票对奖制度。
2005年,建立了财税银企联席会议制度。
四、物价体制改革
(一)实行“放调结合,以放为主”的管理体制
1986~1988年,改革的内容是放开大部分农产品价格和多种工业品价格,工业生产资料实行价格“双轨制”,通过实行“双轨制”,打破传统计划价格体制,形成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 3种价格形式,使市场调节价在价格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在坚持以放为主的同时,对价格结构进行部分调整,主要是适当调整粮食收购价格、部分烟酒价格和 4种主要副食品价格。
(二)实行“控中有改,择机调放”的管理体制
1989~1996年,在治理整顿工作中,管紧物价,把住物价审批关,控制商品流通环节中的涨价,进行物价检查,稳定市场。对属于国家定价、县级管理的 188种商品不允许擅自调价;属于国家指导性价格的商品,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属于放开价格的重要商品,实行临时最高限价,确保物价上涨指数控制在 12.4%以内。根据国家《关于当前经济情况和加强宏观调控的意见》精神,采取一系列加强调控、管理的措施。一是实行物价总水平控制目标责任制,由县物价部门负责,协调相关业务部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二是加大价格调整改革力度,严格控制新出台价格调整措施,稳定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禁止农用生产资料乱涨价;三是精心组织“米袋子”、“菜篮子”工程,对若干人民群众生活必需品和服务性收费价格实行申报制度、差率控制制度、最高限价制度和价格监审制度;四是加强价格监督检查,整治物价违法行为,确保全县物价总水平明显回升。
(三)实行“全面放开价格,完善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机制”的管理体制
1997~2005年,通过建立新规则,规范市场秩序和竞争行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价格机制。物价主管部门的职能逐步由管理转向服务,由直接定调价转变为定规则、当裁判。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制止价格欺诈的规定》、《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关于制止低价倾销的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制止价格欺骗、低阶倾销、牟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为全县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了公平竞争的环境。同时,严格贯彻落实《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制度》、《政府价格决策集体审议制度》、《专家评审价格制度》等一系列制度,使县政府制定价格更加科学和透明,提高政府管理价格的水平。实施“价格民心”工程,依法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金融体制改革
1986年,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宝清支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全面履行对辖区内金融业的监督管理。同年,县辖国营八五二农行试办信用社。年内,全县有15个单位发行企业内部债券、股票,金额98.9万元。
1987年,在金融体制改革中,开辟金融市场,开展资金拆措业务,为企业解决问题;组织乡、村合作经济,建立基金会、信托公司,允许农民自由信贷、集资入股,调节农村资金余缺。宝清县朝阳乡成立第一家农民合作基金会,吸引社会各界资金入股,扩大融资规模,存、贷款利息远远高于同期银行利率,所筹款项主要用于农民生产、生活急需,如购买农药、化肥和种子等。此经验在《佳木斯日报》予以刊载。同年,由佳木斯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宝清县清河信用社为全国第一家农场信用社。
1990年,经黑龙江省人民银行批复,宝清县热电厂在县内发行企业债券 500万元,用于弥补建设工程资金不足,债券面额5元,由县农业银行代理发行,两个月内发行完毕。
1993年,继续贯彻“控制总量,调整结构,强化管理,盘活资金存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货币信贷方针,搞活金融市场,保证重点建设。在贯彻《国务院坚决制止乱集资和加强债券发行管理的通知》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过程中,根据举报,县人民银行经调查和请示后,及时制止了辖区内国营八五三农场发行并使用大额“场内结算本票”事件,净化了金融环境。同年,根据《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宝清县支行不再对宝清县保险机构进行监督。
1995年,贯彻全国人大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进一步明确县级人民银行的职责。同年,根据有关规定,县人民银行对宝清县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加强管理。县内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城乡居民参加储蓄,扩大信贷规模,增加专项贷款,尽力满足工农业生产及重点项目建设的资金需要。
1999年,清理了县农业银行违规代理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哈尔滨办事处异地出单业务,依法取缔了位于宝清县三合村非法设立的“双鸭山工行东保卫办事处三合储蓄所”。
2000年,围绕县内企业改革和县域经济发展,改革信贷方式,加大信贷调整力度,向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倾斜;增加对信誉好的私营大户、农村产业化经营的绿色龙头企业和食品生产基地的信贷支持;在“十户联保、小额贷款”方面进行探索,为私营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支持。根据全国金融改革目标,宝清县建设银行明确以公司银行业务、个人银行业务、中间业务和房地产金融业务为四大支柱业务的市场定位,提出“重点行业、重点产品、重点区域、重点客户”的营销策略,改善信贷行业投向,公司业务服务产品进一步丰富;为重点客户提供结算网络、网上银行、客户信息系统等高附加值服务;将零售业务、网上银行业务和信用卡业务整合成为统一的个人银行业务;加强龙卡网络建设,使持卡人享受到方便快捷的服务;房地产金融业务以个人住房贷款为重点产品,优化客户结构和贷款结构,为拉动地方经济增长及百姓购买商品房发挥积极作用;在巩固传统业务优势的同时,开拓新产品和新市场,中间业务稳定发展。
2002年,探索新形势下金融部门与企业合作的途径和办法,推进“银企合作”、“银企双赢”,加大对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
2003年,根据全国人大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要求,对县人民银行的职责进行了调整,由过去的直接监管职能转变为履行对金融业宏观调控和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的职能。
2004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双鸭山监管分局宝清办事处与中国人民银行宝清县支行分设。
2005年,加大信贷投入,优化信贷结构,保证了资源类产品深加工、特色种植业、养殖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信贷需求;强化信贷体系建设,创建优良的信贷投资信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