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工资制度改革
第五节 工资制度改革
第五节 工资制度改革
1986年,宝清县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体的工资制度。
1993年,宝清县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从10月 1日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进行改革。这次改革是调整工资结构,建立适应机关事业单位特点的工资运行体系。机关工作人员(除工勤人员外)实行职级工资制,分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 4部分,其中,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是职级工资构成的主体。机关工人执行岗位技术(职务)工资制,工资由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奖金组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技术工人)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制和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其工资构成分为职务工资和津贴两部分。工人执行岗位工资制,技术工人实行技术等级工资和津贴。同时,实行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的办法,机关工作人员(除工勤人员外)每五年晋升一档级别工资;工作人员依据年度考核结果,每两年晋升一档职务工资。
1997年7月1日至2005年10月1日,先后5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