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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医疗保险

第一节 医疗保险



                  第一节 医疗保险
  1986~1988年,宝清县公费医疗按“单位包干,现金结算,节约自用,超支不补”的办法进行管理。年均支出医疗费12万元。1994~1999年,由县卫生局管理转由县财政局管理,年均支出医疗费84万元。2000年,全年支付医疗费 33万元。8月,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要求,宝清县印发了宝政办发〔2000〕37号文件《宝清县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成立职工医疗保险办公室,隶属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并启动职工医疗保险工作。从此,职工的医疗费从过去的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开始向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的方式转变。按照县政府文件规定,缴费比例为:个人缴费为上年工资总额的2%,单位缴费为上年职工工资总额的5%。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含财政持卡人员)由财政在统发工资中代扣代缴;差额补贴单位及企事业自收自支单位、中省直企业,由所在单位按医疗保险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在工资中代扣后上缴。报销比例为:起付线以上至3 000元,按70%报销;3 001~6 000元,按75%报销;6 001~8 000元,按80%报销;8 000以上报85%,报销直接到封顶线10 000元。2002年,宝政发〔2002〕10号文件规定,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职工、 退休人员都必须参加大病救助,每人每年缴纳大病医疗救助费 50元,用于参加医疗保险人员中患大病者的救治。大病报销范围:各种晚期恶性肿瘤、严重血液病、慢性重病肝炎、严重尿毒症、晚期肝硬化。最高支付限额为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以上至 3万元之间的部分医疗费。医疗保险费报销的起付标准:对一年内发生的首次住院的参保人员一律自负 400元 (上级医院500元),第二次住院(含以后)为300元(上级医院400元),在乡镇医院住院相应递减 100元,退休人员按起付标准递减 100元。参保职工因病确需住院的患者,要凭定点医院医疗保险医生开出住院通知单,主管院长签字,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方可住院。住院患者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职工个人垫付,出院后根据财政拨款情况,由参保单位统一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2005年,收缴医保费394万元,拔付368万元,结余26万元。
           2001~2005年宝清县医疗保险费收支情况表
  表4—7                               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