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失业保险 第三节 失业保险
1986年,宝清县按照国务院《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文件精神要求,启动了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工作。同年 6月,成立职工待业保险公司(隶属县劳动局),主要工作任务是对全县企业状况进行调查摸底,收缴待业保险基金,建立待业保险金帐户,兑现待业保险待遇。待业保险基金的收缴比例是按全县各国有企业职工基本工资额总数的 1%缴纳, 个人不缴纳。1992年,根据国有企业生产形势、经济效益和企业在改革中精减人员及失业职工较多的实际情况,待业保险业务改为失业保险业务,对企业失业人员进行审查接收,办理失业保险手续。失业保险金的收缴比例为1%,个人每月缴纳 1元。1995年,待业保险基金改称失业保险基金。全年参保企业户数为186户,参保11 400人,实际收缴基金 20.8万元。1998年,失业保险覆盖面扩大到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缴纳比例执行《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九条规定,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2000~2003年,为企业的18名失业人员发放失业救济金2.19万元。2005年 6月,职工待业保险公司更名为失业保险管理局。当年,参保企业80户,参保10 736人;收缴失业保险金66万元,发放保险金9.57万元。1986~2005年,累计接收待业失业参保人员 1.5万人,累计收缴失业保险金373万元,合计支出148万元,其中特困救济支出 5万元,发放失业保险金23万元,累计结余225万元。
1997~2005年宝清县企业失业人员失业保险情况统计表
表4—11 单位:户、人、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