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建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第四节 建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998年5月,宝清县政府根据国发〔1997〕29号文件 《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低保制度的通知》精神和省、市的要求,责成民政部门对城镇9个街道 35个居民委员会的干部进行培训,经过反复调查摸底,分类排队,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当年享受低保的对象为 163户。县政府规定,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85元,当年12月,开始实施,具体工作由县民政局负责。1999年,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 110元。同年,建立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申报审批制度、公开监督制度、保障金管理发放制度。全年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29.4万元。2000年4月 25日,县政府召开22次常务会议,对城市居民低保工作进行专题讨论,出台了《宝清县建立城市低保制度的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2001年,城市最低保障金由县农业银行按季度发放,低保对象凭《宝清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直接到农行营业所领取。同年10月,开展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扩面工作,由309户1 839人扩大到1 518户5 127人。2002年,成立宝清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中心,负责全县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对城市生活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基本实现应保尽保。2005年,全县低保户2 023户,4 647人,人均月补差额63元。
1998~2005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情况表
表4—12 单位:户、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