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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住房制度改革

第五节 住房制度改革



                 第五节 住房制度改革
  1986年,宝清县在对城镇职工住房给予私建公助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关于住房制度改革的精神,学习外地经验,试行了出售公产旧住宅房的改革住房制度。当年出售公有住房 3.6万平方米,收回资金179.4万元。
  1988年,宝清县本着落实旧房盖新房,改住房分配制为购买制,实行住房私有化、商品化的原则,实施住房改革,为延续40多年的职工住房统建统分制画上了句号。由县房产部门管理的公有住房顺利出售完毕。同年11月,由于宝清县在佳木斯市区县中率先进行住房制度改革,佳木斯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在宝清县召开,会议对宝清出售公有住房的经验给予肯定。宝清作为典型,还在全国房改会议上介绍了经验。
  1989年,根据国家、省和佳木斯市有关住房制度改革的部署,县政府制定了《宝清县关于补贴出售公有旧住房办法》的通知,成立了主管县长为组长,有关部门参加的县房价评估小组,从既考虑购房职工的承受能力又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国有资产流失的角度出发,出售的公有旧住房,根据房屋现状,每平方米在40~100元之间。先后3批出售了 93万平方米,收回资金427.5万元。
  1989~1995年,县一建公司与有关部门配合,率先开始了集资统建住宅楼,为职工自己出资,统一组织,兴建高标准多层住宅楼的热潮拉开了序幕。6年间,全县共有 61个单位,依靠职工集资兴建了72栋住宅楼,总面积37.4万平方米,共投资1.9亿元,提供4 400套住房,人均住宅面积达13.95平方米。
  2005年12月,县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房改工作的精神,制发了《宝清县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并成立了宝清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始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