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农业执法 第三节 农业执法
1986年,宝清县分行业对种子、化肥、农药监督管理。2001年10月,成立宝清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工作人员通过考试、考核后择优录用。当年,配备摄像机、照像机和执法专用车辆。2002年,查处违法案件13起,其中,种子案件8起、农药案件5起。县种子公司万金山分库生产销售假种子,对其“种子”实行转销,并罚款18 000元;对牡丹江市长春种子公司调运假种子处以罚款4 000元;对大连瑞泽佳木斯总代理经营农药擅自修改标签,处以罚款5 000元。对其它违法案件共罚款28 000元。同年,宝清县被国家农业部列为全国农业综合执法试点单位。2003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全县城乡农资市场进行了清理和整顿。查处违法案件8起,其中,无证经营4起、修改标签扩大使用范围2起、未加包装和无委托手续经营种子各1起,罚款总额2 900元。对186户经营种子、化肥、农药生产资料商品的业户进行了登记;并对经营执照进行核查,取缔无照经营业户,扭转了全县种子、化肥、农药放开经营后,市场混乱等状况。2004年,查处违法案件9起,其中,经营假种子1起,没收种子400公斤,罚款2 000元;修改标签5起,共罚款6 100元;经营假冒登记证3起,罚款6500元。同年,为方便农户,便于监督管理,在宝清镇新建容纳48个经营业户的农资大市场;在乡镇、村屯建立健全了监督体系和举报网络,有力地规范了城乡农资市场秩序。2005年,查处案件9起,其中,未按种子法建立种子生产档案的8起、无证经营1起,罚款总额10 000元。同时,加大打击和查处力度,执法人员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抽查等办法,深入城乡对各种生资商品进行检查;对商品保管和经营条件较差的实行限期整改;对假冒伪劣商品予以没收。
2002年,县农业执法人员对农药产品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