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渔政管理 第五节 渔政管理
1986年,渔政管理由渔政管理股负责实施,主要职责是宣传执行渔业法律法规,发放渔业养殖捕捞许可证,禁渔期管理、船舶检验以及依法维护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渔业资源。1987年11月,水产部门与五九七农场联合调查,解决了宝清县与富锦市的水面纠纷问题。同年,解决县芦苇公司与五九七农场“三角泡”纠纷事件。2002年 8月,依据国家农业部《关于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的通知》要求,对全县养殖水面进行了清理、登记,换发了由国家农业部统一印制的新版养殖许可证。同年 9月,成立宝清县渔业船舶检验站,与渔政管理股合署办公。主要负责辖区内渔业船舶检验工作,对渔业船舶从设计图纸、渔船建造、机电设备、信号、旗锚泊设备的配备及效用,救生、消防设备的配备进行检查,并进行航行试验,合格发证准运,不合格限期整改。2004年 8月,宝清县水产总站依据省农委的要求,对全县捕捞水域进行了清理、审核,并换发了黑龙江省农委统一印制的新版《渔业捕捞许可证》34本。对违法捕捞、违规下水的船只依法进行处理。通过有效执法,规范了全县渔业生产秩序,促进了全县渔业生产发展。
2005年渔政人员进行船舶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