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水利收费
第三节 水利收费
第三节 水利收费
一、水利工程供水收费
1986年,宝清县依据黑龙江省政府规定,对水利工程向农业、渔业、工业、苇业、林业实施供水收费。水田灌溉按 6元/亩年标准收费。1992年,水田灌溉收费标准提高到10元/亩年,1997年, 提高到20元/亩年。受益明确的堤防,按保护面积收取工程维护管理费, 耕地0.5~0.8元/亩年,草原0.1元/亩年。 2001年,国家出台农村减负政策后, 停收工程维护管理费。供水水费由灌溉工程所在乡镇的水利站负责向用水村屯、农户征收。1986~2005年,全县供水收费 1 490万元。供水水费纳入财政预算外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主要用于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和管理人员开支。
二、水资源费
1987年,宝清县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全县以经营为目的的单位和个人直接从地下、江河、湖泊取水征收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工矿企业、建筑业和服务业取用地下水的0.3元/立方米,取用地表水0.1元/立方米;畜牧业、养殖业取用地下水的0.1元/立方米,取用地表水的0.05元/立方米。当年,征收水资源费3万元。至2005年,全县共征收水资源费2 100万元,纳入县财政预算外管理。主要用于全县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勘察、规划、保护及水资源管理。
三、水土流失防治费
1994年,宝清县依据《黑龙江省水土流失防治费收取和使用管理规定》,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水土流失补偿费和水土流失治理费。水土流失补尝费标准是对采取种植的林、草水土保持植物措施面积,按损坏面积每平方米 0.5元计收;对采取梯田、地埂、改垅、治沟、截流沟等土方工程的措施面积,按损毁面积每平方米 0.4元计收;对采取植物和土方工程措施相配套的水土保持面积,按损毁面积每平方米 0.6元计收;对固定的观测设施、塘坝、石谷坊等水土保持设施,按其恢复同等标准的工程造价计收;对依法批准占、征用林业厅和森工系统管辖的林地、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缴纳水土流失补偿费按黑林财联字〔1992〕303号和黑森联字〔1993〕5号《关于收取占征用林地四项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办理。水土流失治理费征收标准:企事业单位自行治理的,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的预算,在15日内将治理费存入财政的预算外资金专户,由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使用。造成水土流失不能自行治理的,即有经过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生产建设项目的,按其水土保持方案的投资预算,一次或分期缴纳水土流失治理费。没有水土保持方案或有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按开建时破坏地貌植被和倾倒弃土、弃碴等物质的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缴纳治理费 0.6元计收;已建在建生产建设项目,在生产过程中,排弃的废碴、废砂、废土等物质,按其排弃量每立方米 0.3元计收。在河道采砂的,按《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执行。至2005年,共征收水土流失防治费25万元,用于水土流失治理、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和管护。
四、河道管理费
1986年,宝清县河道堤防管理站依据黑龙江省政府规定,对全县河道管理范围内经批准在河道开采砂石的单位和个人收取采砂管理费,每立方米混合砂0.5元、加工砂 0.7元、河流石1元;1994年,调整为每立方混合砂1.8元、加工砂2元、河流石3 元。1986~2005年共征收河道管理费 130万元,纳入县财政预算外管理,用于河道整治、堤防护岸工程维修及河道堤防管理人员开支。
五、水利基金
1994年,宝清县开始征收水利基金。县政府宝政发〔1994〕16号文件规定:县行政区域内有收益的企事业单位(包括中省直企事业单位)、城乡职工、个体经营者为征收对象。防洪保安费、水利建设附加费和防洪基金等 3项费用,统称为水利基金。防洪保安费不同行业有不同的计算方法和标准。防洪保安费城乡工交(含建筑业),按县统计局上年度末企业固定资产原值的0.5‰计取;城乡国营商业、外贸等流通企业按税务部门核定销售额1‰计取;无法核定销售额的流通企业,按税务部门核定的税收额的5%计取;金融单位的防洪保安费按税务部门核定的利息额的2‰计取;保险公司按税务部门核定的投保收入额的 1%计取;私营企业、租赁、承包及股份制,合作制企业和工商个体户按税务部门核定的税收额的1%计取;税外征收。水利建设附加费。只对非农业征用土地(教育部门征地除外)征收,按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数量,每平方米按0.5元计取。防洪基金对城乡职工个人征收,按统计部门上年末的年报人数计取,每人每年5元。农民从事流通或兴办各类企业的防洪保安费按上述有关标准减半计取。
1999年,黑龙江省黑政发〔1999〕26号文件把防洪保安费、 水利建设附加费和防洪基金3项费用并为防洪保安费一项费用。凡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计征。征收标准: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实收利息收入的 0.6‰征收;保险企业按上年保费收入的 0.6‰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分司等非银行机构按上年营业收入的1‰征收;其它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征收;非农业建设征用土地按每平方米1元(教育部门征地免征)计征;城乡在职职工按每人每年5元计征。
1994~2005年,全县共收水利基金38.5万元,主要用于水利工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