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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水政执法

第四节 水政执法



                 第四节 水政执法
  1988年,《水法》颁布实施,宝清县在全县开展《水法》宣传活动。1989年,县水政监察大队依法调节水事纠纷2起。2000年4月,在八五二农场、宝清县和农场总局三方参加的关于朝阳乡东胜村用蛤蟆通水库水源种植水田用水协调会议上,确定了东胜村水田面积453.33公顷,水费县、场五五分成。同年5月,成功调解了宝清县东兴村与八五三农场水事纠纷。2001~2004年,调解了八五一一农场第七管理处与朝阳乡灯塔村、五九七农场与青原镇、友谊农场与七星河乡常张村、万金山乡与县国营渔种场之间的水事纠纷。严肃查处了万金山乡、夹信子镇个别农户破坏水利工程,原富山乡、县电业局围垦河道,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私自取水,县啤酒厂拒交水资源费等水事案件。至2005年,全县共查处大小水事案件38起,调解水事纠纷46起,为地方法院出具水事鉴定8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