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粮食收购 第二节 粮食收购
一、粮食合同订购
1986年,粮食征购工作由受国家委托担负统购任务转变为代国家向农民以合同方式购买粮食。宝清县适时调整合同定购任务,对落实合同定购和价格政策强化管理,实行“双轨制”,计价九折包干90%;小麦、玉米按倒三七比例计价;水稻 90%按倒二八比例计价,10%按议平价结算。粮食定购计划任务55 000吨,实际完成71 011吨,超额完成16 011吨。
1987年,宝清县减少粮食合同定购任务,取消九折包干和国家委托代购任务,增加粮食议价转平价任务。对签订粮食定购合同的农户,给予奖售平价化肥和柴油,预付定金按定购任务价款20%兑现。上级分配合同定购任务50 000吨,实际完成 61 241吨,完成议转平任务78 807吨。农民完成合同定购任务外的粮食,随行就市议价收购,让农民得到实惠。1988~1990年,全县合同订购任务共150 000吨,实际完成165 613吨;议转平任务110 000吨,实际完成121 000吨。
1991年,粮食收购执行国家指令性定购政策。由县政府按双鸭山市下达的订购任务,指令乡(镇)村(屯)完成粮食定购品种和数量任务。全年征购原粮34 680吨。
1992年9月,粮食销售价格全面放开,议转平任务随之取消。市下达收购任务 39 629吨,实际收购28 615吨,完成任务的72%。
1993年,在粮食收购工作中,继续执行粮食奖售 “三挂钩”(与平价柴油、化肥和预购保证金挂钩)政策,并认真贯彻价外加价的政策, 即在粮食收购价之外将平价差付给农民。完成粮食征购21 326吨。
1997年,全县粮食国家定购任务未变。各收储企业腾仓倒库、平整场地,扩大收储能力。在收购中实行保护价敞开收购,以质论价,不压等不压价,不停收、不拒收,不给农民打“白条子”,不代扣各项提留款。共收购粮食78 140吨,其中定购40 719吨。
1998年,在粮食收购时严格执行国家收购政策,粮食购销由计划统一调运改为国家收储企业顺价销售。收储企业常年挂牌收购,不限收不停收,以质论价,优质优价。对质量差的粮食按规定扣水扣杂,拉开质量差价,但不拒收。户交户结,即收即付,除按国家规定代扣代缴农业税外,一律不准代扣代缴乡统筹、村提留以及其它任何税费。乡(镇)村干部一律不准在收购现场坐收统筹款、提留款及其它款项,保证农民一手售粮一手拿到现金。全年收购粮食33 718吨。
1999年,县粮食局组织各收储企业保管员、化验员深入村(屯),开展田间调查活动,普查种植面积和种植品种,测估产量。共收购粮食4 856吨。
2000年,不再实行粮食合同定购,收储企业实现敞开收购、顺价销售。
1998年,宝清县城南粮库
1986~1999年宝清县粮食征(收)购统计表
表8—4 单位:吨
二、粮食议价收购
1986年,在减少粮食合同定购任务后, 为充实库存和增加农民收入,以代购方式(即委托收购)收购一部分粮食纳入平价库存。购进2 040吨。
1987年,粮食定购任务调减后,平价粮食收支缺口增大,为保证粮食供应,县粮食局落实国家对粮食实行议转平政策, 所属粮食收购企业以略低于市场价议购, 再以平价供应。购进3 643吨。
1988年,县粮食局及所属企业成立了专门的粮食议价收购组织从事议价收购工作。财务单立帐目,专人负责。同时,各乡镇供销合作社和乡镇企业也开展了粮食议价收购经营业务。购进1 006吨。
1992~1996年,全县粮食价格放开,取消议转平实行随行就市,议价敞开收购。
1997年,对农民完成国家定购任务后,留足口粮、种子粮、饲料粮和必要的储备粮以外的余粮,实行保护价敞开收购,议价收购彻底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