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结算
第四节 结算
第四节 结 算
一、结算种类
1986年,县金融机构将只限于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使用的转帐支票,扩大到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实行单位之间异地往来应收付款项,通过银行结清债权债务转账结算了方式异地托收承付的办法进行结算。1987年,企业单位之间根据购销合同进行延期付款的商品交易,实行商业汇票的结算方式。 5月,实行定额支票管理办法。由于农民认为使用支付收购农副产品款项票据手续繁琐,不如现金结算方便实用,因而不愿接受,年末停用。1989年,将委托收款和商业汇票异地结算方式改为同城、异地共同结算。停止使用付款委托书、同城委托承付和异地托收承付。1990年 4月,因异地托收承付废止后影响了企业购销结算,又复行异地托收承付结算。1993年 7月,县辖区内的单位及个体经营户,在资金结算、转汇等业务中,实行县辖银行汇票的结算办法。1994年初,宝清县出现新的结算工具和方式 “信用卡”。5月,县农行成立了信用卡部,开始发放金穗信用卡。1995年,县工商行发放了牡丹信用卡。2000年,县邮政机构正式发行邮政绿卡。2001年,银联卡在全县开始发行。2005年,全县结算方式有转帐支票、委托收款、县辖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异地托收承付、汇兑结算、信用卡等7种。
二、结算账户管理
1986年,银行结算账户只限一个独立的财务部门在一个银行开设账户, 出现交叉开户(即一个单位多头开户)的现象渐增。有的将账户开到县境外的金融机构, 造成企业单位资金外流。1990年,县人行组织县内各专业银行对所辖基本结算开户单位核发由省行统一印发的开户许可证,加大了清理多头开户的工作力度。2005年,县人行上线了统一的账户管理系统,核发全国统一的《开户许可证》,完善各类账户的开立、审批程序,遏制了账户管理混乱的局面,维护了辖区的金融稳定。核准基本存款账户792个、专用存款帐户235个。
三、票据交换
1986年9月1日,县人民银行成立同城票据交换所,办理县内金融机构间的票据交换和资金清算,通过交换使各行之间相互代收付的票据得到及时结算。资金周转速度平均比过去快 2天。2000年,县人民银行改变了一直运用手工联行进行资金清算的办法,电子联行正式运行,逐步成为银行业异地资金汇划的主要渠道。2005年3月 18日,县人民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正式运行,同时取消了手工联行与电子联行业务。各行、社随后与人民银行开通了计算机“同城票据交换系统”,“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
四、结算监管
1986年 7月,县人民银行独立行使央行赋予的职能,对辖区各金融机构实施结算专管。经营内容包括人行缴存款、大额银行汇票转汇、结算监督及结算纠纷的仲裁等。1987年,对县工行、农行、建行及信用社缴存款情况进行检查,纠正了迟缴、错缴、漏缴等不良现象。1989年,县人行对划转财政性存款问题进行检查,查纠了应属财政性存款户误开立一般账户,漏缴存款等问题。1990年,对工、农、建三行所属基层金融机构结算纪律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积压结算凭证、延压票据、延期付款、无理顶票、退票、无理拒付等问题全部予以纠正。是年,还加强了结算秩序的整顿。1993年,针对结算纪律混乱、压税压票问题严重等现实问题,县人行先后 3次召开各金融机构结算联席会议,查处了以结算谋取小团体私利的错误作法,并通过清算资金,采取短贷支持进行调剂等方法,解决了压汇压票问题,保证了汇路畅通。2001~2002年,县人行对辖区内《结算证》等落实执行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各行、社存在重结算、轻管理,对开户单位发证不及时、不普及,发放率较低,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结算业务,存在条件不全等问题,及时对行、社进行了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彻底的行、社,按照《结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同时,县人行加大了支付结算收费管理的力度,采取“挂牌”经营,增强收费标准的透明度。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业务收费表》公开挂牌于各行、社的结算窗口,同时要求各行、社把免征费的标准张贴公布,给广大客户一个清晰透明度。为方便广大客户的监督和投诉,在结算窗口设立结算举报电话(0469—5413873),使辖区内结算收费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