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金融管理 第五节 金融管理
一、人民币管理
1986年,县人行为摸清硬分币的市场流通状况,对各专业行及所属营业所、信用社进行调查,为合理搭配发行基金主辅币票面比例奠定了基础。1987年4月,县人行在全县陆续发行1980版第四套人民币、主辅币共9种。第四套人民币发行后与第三套人民币在市场上混合流通。1989年,县人行制止了一起流窜到宝清县用人民币铝分币打造首饰的不法活动。同时,针对市场上出现假币、假国库劵的问题,及时研究制定反假措施,对有关的 600多名企业经营者进行反假培训。1991年初,成立了由主管县长任组长的宝清县反假人民币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以银行为中心,有关部门为基础,辐射全县城乡的反假网络。 8月,县人行举办反假人民币培训班,金融系统各专业银行和邮政储蓄机构的30名出纳人员参加了学习。1992年 6月,县人行在全县发行1元、5角、1角金属人民币; 举办两期由金融系统和企事业单位有关领导和财务人员参加的培训班。1999年7月 16日,群众举报在农贸市场有人用假人民币购买物品,县人行有关人员火速赶到现场,当场没收假币260元。1999~2000年,县人行分别将第五套新版人民币100元、50元、20元、10元、5元、2元、1元券投放全县市场。 2003年,县人行对全辖金融机构出纳员培训,考试合格后颁发反假币上岗证;与工商、公安部门协调,加强市场管理,宣传反假知识,并对各事业单位和个体商贩进行反假知识培训。2004年,在全县开展市场流通人民币“七成新”活动。县人行向上级行申请调拨原封新券,同时回笼残损券,共清点上缴残损币13 321元,提高了宝清县辖区流通人民币的整洁度。2005年,县司法机关和金融机构收缴假人民币78 750元,其中县农行、邮政储蓄等收缴假人民币68 780元,由县人行统一上缴上级人行集中进行销毁。
二、现金管理
1986年,宝清县金融机构对现金的管理,主要是负责各单位由计划审批后的现金支取和对企业核定现金库存并对违规管理问题进行查处,保证现金归行。企业在购销过程中,坐支现金、白条顶库、超库存限额交易问题频频发生,现金管理一度失控。1988年10月 1日起,按照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全县银行推行支票、本票、汇票等非现金结算方式,单位购买国家控购商品一律采取转帐方式,违者给予严厉处理。同年12月,由县人行牵头,组织现金信贷大检查。检查中发现有9个单位超库存限额,个别单位一天保留现金超过银行核定库存限额 18倍;有7个单位私设小金库,滥发奖金;有8个单位弄虚作假从银行套取现金;有 9个单位存在不合理坐支问题,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全部予以纠正。1989年,重点对现金管理秩序进行整顿,对单位现金账户进行清理。1990年,对现金管理单位建立或完善现金管理台账,并组织了现金管理检查,对2个严重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单位给予罚款处理。1991年9月,统一使用现金管理检查手册和现金管理台帐。1993年,放宽了现金使用范围,实行大额现金支付备案制度。2004年,根据现金管理工作的要求,结合各金融机构业务库存量发展情况分别核定了库存限额。2005年,对辖区内的现金支取大户进行重点检查。通过对清河粮库、城北粮库、青原粮库、朝阳粮库和七星泡粮库上年现金活动的检查,发现超库存留用现金、白条子抵库、不合理使用现金、坐支现金等违规金额达3 481万元,依据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进行了相应的经济处罚。
三、信贷资金管理
1986年,银行统管流动资金以后,企业自有流动资金不再由财政调剂,而靠专业银行的贷款解决。经县人行调查,县属企业不合理资金占用1 708万元,占全部自有流动资金的36.4%。1987年初,县人民银行制定了《企业资金挖潜实施细则》,编制了企业挖潜计划和加速资金周转率指标,督促企业补充自有流动资金。通过全县金融工作会议,以县政府名义将《企业自有流动资金补充计划》下达给专业银行,专业银行又将计划分解下达给企业,对个别应补充而未补充的企业暂停贷款。年末,全县企业清理不合理资金468万元,为年初的49.9%。1989年,县人行根据人民银行总行的要求、实行信贷规模管理的政策,主要是监控考核同级专业银行是否超上级下达的规模和限额发放贷款。实施严格的限额管理,随时掌握专业银行的贷款限额和现金投放计划,严防突破上级下达的信贷规模。1993年 7月,根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全县信贷资金管理体制由规模和限额控制改为资产负债比例管理。1996年,县人民银行开始对辖区贷款企业实行贷款证管理,对其信用情况进行监测。1999年,县人行对企业信用情况实行电子化管理,使用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将贷款证改为贷款卡,对全辖区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情况及数据进行电脑录入并监督。2003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信贷资金管理通过“窗口指导”的方式,对各家银行提出重视贷款过快增长可能产生的风险,合理控制贷款投放,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及产业政策的要求,优化贷款结构。2004~2005年,县人行通过制订《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货币信贷政策指引》、《关于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信贷政策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支持宝清县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县域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召开全县金融工作会议、维护金融债权行长联席会议、银企对接座谈会等方式宣传国家货币信贷政策,指导全县金融工作。
四、利率管理
1986年,县人行根据总行制定的规章,监督辖区内金融机构的利率执行情况,要求各金融机构不得擅自更改存贷款利率。1989年 6月,县人行在对储蓄机构利率执行情况检查中发现,专业银行执行三个月档次定期存款的利率标准不一,当即进行了纠正。1997年 3月,群众反映农村信用社对农户贷款时预留利息保证金。县人行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检查,发现农村信用社上年发放的1 899万元贷款中有99.5%为高利息的违规贷款,最高利率执行20%;发现全县 15个农信社中有8个信用社以收取利息保证金的形式变相提高贷款利率的问题,有的预收本金的15%,有的预收本金的20%,预收利息总额为 293 148.00元。县人行对农村信用社擅自提高贷款利率的行为,按照有关法规予以严肃处理。同年10月,县人行在对县农发行粮食贷款专项稽核中,发现县农发行每天少加收企业挤占挪用贷款利息万分之一, 贷款数额核定不准,少收利息9.7万元的问题。1999年,县人行在利率政策执行情况检查中发现个别金融机构利率档次执行有误,利率调整不及时。如城、乡信用社的6个月以内短期贷款利率按1年期利率执行,多收贷款利息3 789.52元,按照有关法规进行了严肃处理。
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宝清县支行获金融监管先进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