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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计划管理

第二节 计划管理



                 第二节 计划管理
  一、“七五”计划时期(1986~1990年)
  (一)农业生产计划
  宝清县对粮食、甜菜、油料、烤烟、生猪等关系国计民生的生产实行指令性计划,其它农产品生产除国家另有规定以外,实行市场调节。
  (二)工业生产交通运输计划
  县属工业总产值和主要产品总产量原则上实行指导性计划,预算内工业生产等实行指令性计划。地方交通运输实行指导性计划。
  (三)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县内固定资产投资实行指令性计划。凡增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要上报材料,由县政府审批。
  (四)商贸计划
  统购农产品和部分农产品的收购、调拨与少数商品的销售实行指令性计划,其余农产品的收购、调拨,实行指导性计划。完成统购、派购以后的产品和其它不列入计划的二、三类产品实行市场调节。黑龙江省计委统一安排的柴油、煤油、汽油、润滑油和省统一安排的化肥、农药(主要品种)等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分配、调拨实行指令性计划。工业消费品的收购、调拨原则上实行指导性计划。供应外贸出口商品总值和出口创汇总额实行指导性计划。
  (五)物资计划
  凡国家和黑龙江省统配的重要物资的分配调拨指标实行指令性计划。统筹物资主要有钢材、生铁、废金属、木材、水泥和煤炭等,由宝清县物资局专营,按国家计划统筹管理。
  (六)外汇使用计划
  黑龙江省省级各项外汇在宝清县的使用实行指令性计划,由黑龙江省计划委员会统筹安排。地、市、部门分成的地方外汇使用实行指导性计划。
  (七)教育文化科技等计划
  人口发展实行指令性计划。学校招生和普通中小学各项指标均实行指导性计划。文化、卫生、广播电视、体育等项事业实行指导性计划。科技计划以县科委为主实行定项管理。
  二、“八五”计划时期(1991~1995年)
  “八五”计划期间,宝清县年度计划工作主要通过市场和经济走势的分析预测,进行国民经济总量和结构的平衡,研究提出宏观调控的目标和重大政策措施。削减指令性计划,改进对生产流通的计划管理。工业生产计划调整为指导性计划。农产品实行指导性计划指标,取消播种面积指标。物资分配指标改为省级订货。
  简化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投资项目审批程序简化为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由一年当中分几批次下达,改成为一事一议一批复。
  三、“九五”计划时期(1996~2000年)
  “九五”计划期间,宝清县全面实行指导性计划,重点是做好中长期宏观调控、年度经济形势的分析预测和国民经济总量平衡,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抓好重大项目建设,提供信息服务。
  四、“十五”计划时期(2001~2005年)
  “十五”计划期间,宝清县不再下达指导性计划,以编制中期计划和长期规划为主,实行宏观预测调控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