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调查与普查
第二节 调查与普查
第二节 调查与普查
一、统计调查
(一)城市经济调查
1989年,县统计局根据国家统一制定的调查方案开展城市社会经济调查,以抽样调查为主,采取多种调查方法,开展城镇居民住户抽样调查。一是了解家庭人口与就业情况,家庭收入与消费支出情况以及居民家庭衣、食、住、行各方面情况。通过调查测算宝清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及了解城镇居民家庭发展变化情况。二是开展物价指数调查、居民消费价格调查、商品零售价格调查和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调查。通过价格调查推算宝清县社会商品物价指数的涨幅情况和城镇居民生活消费情况。 1993年,宝清县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全社会为116.1,农民为115.1;零售物价指数全社会为114.5,农民为115.7。2001年,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为103;消费品价格指数为99.6;人均居住面积16.23平方米、0.8间,辅助面积4.98平方米。2005年,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为104.1,消费品价格指数为104,人均住房使用面积21.3平方米。
(二)农村经济调查
1988年,县统计局农调队根据国家统计局统一制定的调查方案,进行农村社会经济调查。以农村住户抽样调查为主,按着随机抽样原则,在全县抽取6个乡(镇)12个行政村120个调查户为一套样本。通过农村住户家庭记帐的方式对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消费和生产生活、农业生产结构及技术应用情况、农产品出售情况、家庭总收入、总支出的构成以及生活消费情况,农产品的生产成本、粮食总产量及农村劳动力就业情况、农用物资的需求、农作物的种植和农户余粮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根据调查数据推算全县农村住户的人均纯收入等农村居民现实生产、生活的各项数据。1990年,农村社会经济调查表明,宝清县农村家庭常住人口平均每户为4.85人,平均每户经营耕地2.87公顷。2000年,农村家庭常住人口平均每户4.08人,每户平均经营耕地3.14公顷。到2005年调查样本已轮换4次。经调查,农村家庭常住人口平均每户 3.74人,平均每户经营耕地3.37公顷。
(三)民营经济调查
2002年,宝清县社会经济调查队按着黑龙江省统计局调查总队制定的调查方案,进行民营经济调查。调查样本单位115个,其中民营服务业企业3个、民营服务业个体户19个、规模以下工业企业5个、个体经营工业户80个、无资质等级个体建筑业8个。调查内容主要有:企业经营的性质、规模、营业收入、上交税金、从业人员及主要业务活动情况。由于抽取样本是以市级为总体,样本汇总后推算全市民营经济总量,对县级没有代表性,所以对宝清县民营经济的发展没有推算总量。
二、统计普查
1990年,全县进行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普查的主要内容是:人口、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出生率、死亡率等指标。此次普查宝清县荣获国家级先进集体。
1992年,按上级统一部署,宝清县进行第一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普查的主要内容是全县辖区内法人单位及法人单位所附属的产业活动单位个数、单位基本情况、从业人员、企业资产情况、企业主要经济指标等。此次普查宝清县荣获国家级先进集体。
1993年,全县进行第一次全国第三产业普查,主要内容是第三产业的发展情况,如单位个数、从业人员、营业收入、销售税金、固定资产原值指标。此次普查荣获省级先进集体。
1995年,全县进行第三次全国工业普查,普查内容主要是全县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库存和成本,价格及生产能力、技术装备等情况。此次普查荣获国家级先进集体。
1996年10月,进行第一次全国农业普查,普查的主要内容有:农业生产的单位数量、规模和结构,农业用地的分布和使用情况等 38个项目、678个指标。此次普查宝清县荣获国家先进集体。
2000年11月 1日,进行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通过普查登记、复查补漏、手工汇总、数据处理、质量检查验收等几个阶段,于2001年9月完成普查任务。此次普查获省级先进集体。
2002年,进行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主要内容是:全县法人单位及法人单位所附属的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私营单位个数等。此次普查获国家级先进集体。
2003年,进行首次全国经济普查。经济普查是国家把工业普查、基本单位普查和第三产业普查合并为一次性普查的大型普查。这次普查工作内容多、范围广、难度大,通过普查人员的努力工作,圆满完成普查任务。此次普查获国家级先进集体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