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财政管理 第三节 财政管理
一、财政预决算
1986年,宝清县预算编制实行“基数加增长”模式,财政预算实行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管理办法。省财政资金通过市拨付到县,决算通过市汇总审批后上报省财政厅。年度财政收支预算和执行情况,须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1998年,财政预算编制转为“零基预算”编制办法。
2004~2005年,财政进行了“部门预算”和“综合预算”试点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执行国家工资政策,县乡工资标准统一。公用经费支出确定统一标准和执行证明,由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预算做到了公开、公正、平等、透明。
二、支出管理
1986年,宝清县财政支出按财政预算编制数,控制支出。成立宝清县政府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简称社控办),对全县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购置大型或价值较高的效能工具、现代化用品、文化用品、高档通讯设备、名烟名酒等17类商品实行控制,重点是严格控制小汽车的定编和审批。
1988年,宝清县执行黑龙江省财政厅对行政管理费实行下管一级、实行指标控制、定额管理的办法。
1994年,宝清县认真贯彻省对专控商品的调整精神,主要对小汽车、大轿车、摩托车、录像设备、电冰箱(冰柜)、空调、各种音响、照像机和放大机、无线寻呼机和无线移动电话等实行专控。
1998年,县政府提出“预算内收入保吃饭、保稳定、保开发,预算外收入保城市建设,保社会事业,争取资金和借入资金,支持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采取严格控制人员经费、压缩弹性支出等一系列节支措施和对预算外采用“核定收支,定额上解、超收分成”的管理办法。同年,根据省政府统一要求,开始实施公、检、法等部门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
1999年,全县乡(镇)公办教师工资纳入县财政预算内管理。
2001年,宝清县实行会计核算报帐制,规范财务管理。县政府下发了《宝清县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工作实施方案》,加强财政资金管理。
2002年,将1998年以来转干的 334名民办教师纳入财政全额供养范围;监督兑现国家历次调资、高寒和边远地区津贴,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年终一次性资金发放。
2005年,在全面清理工资津贴和补贴项目的基础上,兑现归并后的工资补贴。同时,通过政府采购严格控制支出取得了显著成效。县热网改造一项就节约资金300万元。
三、农业税征收管理
(一)农业税
1986~2001年,农业税实行比例税制,按常年产量乘以标准粮价计算。农业税年度仍为公历年制,与会计年度一致,分为夏征和秋征两个阶段。夏征从夏收开始至8月31日,秋征从9月1日至11月 31日。按主粮品种实行两种征收方式:小麦实行全年一次性夏征。根据农户承包土地亩数,以常年产量和当年国家规定的标准粮价计算应缴税额。由各粮库业务人员配合,财政部门派农业税专管员到各粮库代征实物;征收完毕,财政部门与各粮库进行货币结算。玉米、水稻、大豆(秋征)实行一次性折征代金。由村委会统一集体缴纳或由农业税专管员直接到户征收。全县结算标准:把计征农业税的常年产量和征收额一律按当地主粮(以玉米为主粮)的中等质量收购,牌价折合为主粮,实行“以征实物为主,货币结算”。
2002年,农业税计税价格调整为每公斤0.84元,税率确定为7%,同时征收税额 20%的农业税附加。对有农业收入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学校等,比照同等土地常年产量的3%征收农业税,不征收农业税附加。在农村取消 “三提五统”(三提指村提留,包括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五统即乡统筹费,是指用于安排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修建乡村道路等公助事业)及各项行政性收费。 同年,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分配的农业税减免指标,按照农业税减免政策,本着“轻灾少减,特重全免”的原则进行农业税减免。对农业税减免政策作了调整,纳税人依法开垦荒地、荒滩或者用其它方法扩大耕地面积所得到的收入,从有收入的当年起,免征农业税1~3年;在宅旁地零星种植农作物的,纳税人从土地上所得到的收入免征农业税;对承包土地较多的种粮大户,农业税赋超过原负担的“三提五统”和原农业税的部分,给予适当减免照顾;农村中的烈属、残废军人、复员军人,给予减免农业税照顾;对村中的特困户、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经批准适当减免农业税。对70岁以上老年人免征新增农业税。纳税人种植的农作物因遭受水、旱、风、雹或者其它自然灾害而歉收的,经批准后减征或者免征农业税,并将减免指标逐级分配到纳税单位,落实到村、到户、到人。1986~2003年,全县农业税减免税款共计20 018万元;农业税共计实现收入26 670万元,占农业税各项总收入的81%。
2004年,国家在黑龙江省开展免征农业税试点,宝清县不再征收农业税。
(二)耕地占用税
1987年4月1日起,国家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其它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开征耕地占用税。宝清县按照黑龙江省划分的标准和适用税额范围,以县为单位,人均占地0.20~0.67公顷之间的,每平方米按3.40元征收,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的减半征收。对部队军事设施用地,铁路、弹药库用地和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农村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废军人、孤寡老人等纳税确有困难的农户,由纳税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政府审查,报县政府批准,予以减税或免税。1987年,全县征收耕地占用税2 000元,1993年,实现6万元,2002年,实现341万元。2005年,全县征收耕地占用税153万元。
(三)农业特产税
1994年,开始征收农业特产税,主要对烟叶 (烤烟叶)、水果、瓜、药材、水产(水产养殖、捕捞品、芦苇)、林木、牲畜皮毛绒、食用菌、 其它农业特产品等收入进行征收。品种税率分别为:烟叶31%、水果10%、果用瓜8%,经济林苗木5%、经营性苗木5%、其它林木产品5%,牲畜皮毛绒10%、木耳8%、香菇和菌种5%、其它农业特产品5%。当年农业特产税实现291万元。1996年实现820万元,2000年征收479万元。2002年,全县农业特产税实现 374万元。国家取消了除烟叶以外的其它农业特产的特产税,并将烟叶特产税税率由原来的31%降为20%。2005年,全县烟叶特产税实现631万元。
(四)契 税
1986年,宝清县执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办法》的规定,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及财政部根据《条例》授权确定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其它行为征收契税。适用税率除居民个人购买住宅房屋为3%外,其它均为5%,当年契税收入实现 0.5万元。1999年,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对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的,暂减半征收契税,即1.5%。当年实现契税20万元。2004年实现契税157万元,2005年实现契税231万元。1986~2005年,全县共实现契税收入541万元,占农业税收的0.4%。
四、预算外资金管理
1986年,宝清县对预算外资金实行“计划管理、专户储存、财政审批、银行监督”的管理体制。1987年,预算外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核定收支基数、收入全部上缴财政专户、结余按规定比例分成,对超收和节支适当奖励,对短收和增支不补,自求平衡”的管理办法。1993年,县政府对预算外资金和行政事业收费资金制定了管理办法和处罚规定。1998年,对预算外资金的收支,实行预决算制,指标化管理。年初,将收支计划以指标的形式下达,设立指标帐,对预算外资金支出通过指标调整和控制。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财政专户管理,从源头抓起,建立和完善收费票据领用、审核、发放监督检查制度。4月,取消 82家预算外单位收入过渡帐户,清理银行帐户92个,撤并73个,保留59个。2001年 4月,根据国发〔1996〕29号文件和黑政发〔1997〕29号文件,重新修订并下发了《宝清县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和规范预算外资金管理。
2005年,严格按照公共财政框架的要求,规划管理,统筹安排,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预算外资金收入总额2 154万元。
五、国有资产管理
1990~1993年,宝清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在全县进行产权登记,实行企业开办、变动和注销时的产权登记制,颁发《国有资产授权占用证书》,增强产权意识和管理意识。1994年,宝清县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站,取得操作证书执业人员12人,评估立项78项,确认评估价值 5 432万元, 平均增值率46%。同年,开始进行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全县国有资产总量为9.7亿元,其中固定资产 2.6亿元,占国有资产总量的27%。1996年,进行全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1997年1月,进行国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12月,制定了宝清县政府《关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紧急通知》。1999年 9月,开展国有资产执法检查,重点检查1996~1998年购建、处置、租赁国有资产情况结果。2001年,县政府颁布《宝清县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对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国有股权管理、投资项目管理、产权的界定和纠纷调处、评估管理、法律责任等作了规范。2002年,公开竞价处置国有资产近亿元,出售价比评估价增值10%,比资产原值增值40%,所得收入全部存入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专户,确保了改制、并轨企业职工安置工作顺利进行,同时为完善城市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提供了资金。2005年,县政府出台《宝清县国有资产处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国有资产处置的程序、审批权限、收入管理以及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进一步规范了国有资产的监管,使国有资产处置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进行执法检查,查处擅自处置国有资产违纪案件36起,挽回损失2 000万元;调处国有资产纠纷案件 50多起,依法进行产权界定,确保了国有权益不受侵害,维护了国有资产安全。深入进行产权登记,全县行政事业单位 180户,国有企业52户;国有资产总存量302 039万元,负债279 867万元,净资产22 372万元,资产负债率92.6%。其中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总额60 147万元,负债24 393万元,净资产 35 754万元,资产负债率40.6%;国有企业资产总额242 092万元,负债255 474万元,净资产-13 382万元,资产负债率105.5%。受县政府及相关单位委托,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承办了80处国有资产出售业务,资产成交额25 095万元,转让成交价比评估值高出3 897万元,增值18.4%,实现营业税 711万元,契税675万元。
2004~2005年宝清县出售国有资产明细表
表10—5 单位:平方米、元
续表10—5—1 单位:平方米、元
续表10—5—2 单位:平方米、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