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税种税率
第二节 税种税率
第二节 税种税率
1986~1993年,全县征收的税种、税率如下:产品税(1993年并入增值税),不同税目的税率为3%~55%。增值税,征收范围包括两大类12种产品,税率共六档,从6%到16%;纺织品、日用机械、日用电器、电子产品、搪瓷制品和保温瓶、服装、化学短纤维、中成药、兽药、轻工、玻璃、建筑材料、有色金属工业性加工、转售原材料纳入征收范围。营业税,设置10个税目,四档税率,税率为3%到10%。资源税,仅对煤炭、石灰石征收资源税,每吨煤炭征收 0.56元。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0.20~1.00元。国营企业所得税,规定国营大中型企业按 55%的税率缴纳,对税后利润较多的企业还要缴纳一户一率的调节税;对国营小型企业按新的八级超额累进税率进行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规定对所有集体企业,不分设立在农村或城镇,不论从事何种行业,均按新的八级超额累进税率进行征收。私营企业所得税,规定对私营企业按 35%的比例税率计算征收。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按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分别按十级超额累进税率比例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对工资薪金收入、承包转包收入、劳务报酬收入、财产租赁收入等 8个项目进行征收,分别按照超倍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计算征收。国营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按年发奖金人均超过 4个月标准工资超额部分计税,按超额累进税率计税,税率30%~300%,(从1987年改按20%~200%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1991年开征),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际完成的投资额,税率5%~30%;城市维护建设税,对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城乡税率分别为7%、5%、1%。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1989年开征),双征集范围和项目收入的 10%计征。国家预算调节基金(1989年开征),对地方财政预算外资金、行政事业单位没有纳入预算管理的收费、城镇集体企业所得税后利润按 10%征收,(1997年停征“两金”)。教育附加费(1991年开征),征收率为1%、3%。房产税,按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印花税,分别依所载金额按万分之零点三至千分之一税率或按 0.10元、1.00元、5.00元定额计算。屠宰税(1994年下放地方管理),每头牛征8元,猪、马、骡征5元,驴每头3元,羊每只1角;牲畜交易税,税率为5%。建筑税,1987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税暂行条例》规定实行差别税率:分别为10%、20%、30%(1991年停征)。 车船使用税,乘人汽车按辆征收,每辆60~320元,载重汽车按吨计算,每吨16~60元,二轮摩托车每辆20~60元,三轮摩托车每辆32~80元,人力驾驶每辆 1.20~24元,畜力驾驶每辆4~32元,自行车每辆2~4元。
1994年 9月,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收体制正式确立,全县国税系统征收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除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教育附加费(按中央税、共享税附征)于1997年停征和营业税2004年划入地税局征收外,2001年开征车辆购置税,其它征收税种延续至2005年。企业所得税(国营、集体和私营)税率为33%。 1997年,宝清县按国家税务总局调整后的国税、地税的征收范围,对个体户按其缴纳的税种分别向国税局、地税局缴纳。增值税,基本税率是17%、13%;零税率,工业企业征收率6%、商业企业征收率4%。营业税,设置 9个税目,交通运输业税率3%,建筑业税率3%,金融保险业税率5%,邮电通信业3%, 文化体育业税率3%,娱乐业税率5%~20%,服务业税率5%,转让无形资产税率5%,销售不动产税率5%。消费税,主要对酒类产品和金银首饰征收,酒类采用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相结合复合计税办法,税率为10%~25%,金银首饰税率为5%。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实行比例税率33%。个人所得税, 1999年11月 1日,对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车辆购置税,征收税率为10%。除此之外,不同时期税率还做了相应的调整。1994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3%;5月 1日,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比照对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的征税规定,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煤炭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1995年1月1日,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由10%的税率减按5%的税率征收。1998年7月 1日,从事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原来6%降为4%;同年,经国务院批准,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应税货物支付的运输费用的扣除率由10%降为7%。2002年1月1日至 2005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到13%。
全县地税系统征收税种有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财产行为税、社保费和文化事业建设管理费。营业税按比例税率征收,交通运输业税率3%,建筑业税率3%,金融保险业税率5%,文化体育业税率3%,娱乐业税率5~20%。企业所得税, 一般税率为33%,两档照顾税率18%和27%。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5%~45%的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 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适用20%税率。资源税,煤炭适用税额0.8元/吨;石灰石适用税额2.00元/吨;岩金矿适用税额 2.10元/吨。房产税,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车船使用税,乘人大客车年税额180元/辆;乘人小客车年税额 156元/辆;乘人汽车年税额144元/辆;微型小汽车年税额80元/辆;载货汽车年税额42元/吨。印花税,股票转让书据2‰;财产租赁合同1‰;加工承揽合同、货物运输合同、财产转移书据、资金帐薄0.05/‰;帐簿、权利许可证照每件 5元。城镇土地使用税,0.2元~1元/平方米。土地增值税,税率有30%、40%、50%、60%共 4种。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为5%,其它为1%。屠宰税,实行定额征收,牛、骆驼15元,猪、马、骡、驴10元,羊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