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税收征管 第三节 税收征管
一、税 收
1986年,宝清县税务局管理纳税户 1 414户,其中国营企业176户、集体企业112户、个体1 126户,税收合计1 370万元。1989年,税收合计2 110万元。1993年,全县纳税户3 088户,其中国营企业238户、集体企业133户、个体工商业户2 717户;全县税款征收入库额3 216多万元。
1994年国、地税务部门管辖纳税户1 882户,其中国营企业493户、集体 314户、私营企业个体52户、工商户 1 023户;全县税收共计3 041万元,其中国税2 144万元、地税 897万元。1997年,全县纳税户5 657户,其中国企487户、集体341户、私企90户、个体4 739户;税收共计3 523万元,其中国税1 967万元、地税1 556万元。2001年,全县纳税户5 845户,其中国企266户、集体118户、私企131户、个体5 330户。国、地税税收共计6 119万元,其中国税2 816万元、地税3 303万元。2005年,全县税务系统共管辖纳税户5 749户,其中国有企业 141户、集体企业75户、股份合作企业31户、有限责任公司120户、私营企业137户、港澳台商投资企业2户、外商投资企业5户、个体经营 5 238户。税款征收方式除少数委托代征和零散税收外,其他绝大多数纳税人在征期内自行到所在分局、所办税厅交税,全面实行集中征收“一窗式”办税服务,形成了纳税人办税程序从申报、完税、减免税、报停审批、停业稽查、发票认证、发售、管理等形式上严密有效的运行机制。全年个人所得税2 395万元。全县税收收入实现12 948万元,其中国税6 085万元、地税6 863万元。
1986~1993年宝清县税务局税收收入情况表
表10—6 单位:万元
1994~2005年宝清县国家税务局税收收入情况表
表10—7 单位:万元
1994~2005年宝清县地税局税费收入统计表
表10—8 单位:万元
续表10—8—1 单位:万元
二、征 管
(一)税收管理
1986年,宝清县税务局按照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结合宝清实际,制定出一系列的税收征管办法。实行税收专管员管户制度,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和帐簿管理的规定,采取驻厂管理、行业管理、分片管理、巡回管理的“一员到户,各税统管”的管理方式。1987年 3月,宝清县税务局出台《个体运输行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综合税率按营业收入的 6.24%确定。1989年,县税务局为规范个体工商业户的征收管理,统一实施 《个体工商业户纳税管理手册》,减少了偷税漏税现象。 1990年,为纳税业户建立《全额管理台帐》,按《税收征管文本》要求执行,明确征管责任及手续。在个体工商业户管理上,制定《个体工商户财务管理办法》、《个体建帐检查管理办法》,在县域内推行建帐制。与工商、运输管理部门联合办公,收缴车船使用税5万余元。1993年1月 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后,县税务局出台了《宝清县集贸市场税收管理办法》、《宝清县个体帐簿管理办法》,实行《个体工商业户收支凭证粘贴簿》制度,有效地控制了税款流失。
1997年,县国税局和县地税局分别设立稽查分局,加大了税收的稽查力度。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方法进行管理。个人所得税管理一律按取得利息所得的 20%的比例税率征收。消费税管理,主要是对酒类产品和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申请认定办法》,将增值税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管理。对营业税,采用查实征收和定款征收两种征管方式,税率由5%提高8%。在完善征管制度上,先后出台《定期定额管理办法》、《个体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在征收环节上,建立和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的运行机制,制定了《稽查人员岗位责任制》,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国、地税务局先后推行税款预储帐户,实行双向委托银行划缴管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基本养成定期纳税的自觉性。
1998年,县税务部门实行纳税申报、税款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稽查两分离征管模式,税收征管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2000年,县地税局开展了征管质量年活动,制定了征管质量考核办法,开展了清理漏征漏管户工作,全县共清理出各类漏征户31户、漏管户35户,补税罚款13.9万元,堵塞了征管漏洞。同时还进行了 “三户”(钉子户、关系户、黑户)和“三业”(废业、停业、歇业)以及“三税”(临时经营税收、出租房屋税收、农村零散税收)的清理。2002年,全县实行 《征管七率规范考核制度》,制定《行政执法工作方案》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2005年,税务部门取消专管员管户制,全面实施税收管理员制度。建立健全了税务登记制度、纳税申报制度、停废业管理制度、欠税回收制度、违章处罚制度。税务稽查工作,在选案、稽查、审理、执行4个环节中实行四分离,纳税申报率95%以上,税务登记率100%,基本杜绝漏征漏管户。
(二)发票管理
1986年,县税务部门加强对发票的印制、领购、使用、缴销和检查等环节的管理。1994年,启用增值税专用发票。1996年1月1日,全县停止使用百万元版、千万元版专用发票,开始推行防伪税控开票系统。1998年,作废了1994年版所有专用发票,开始用新版专用发票。1999年,使用“黑龙江省饮食业定额统一发票”,开始实行“以票管税”,弥补了原手工填开式发票的不足,遏制了虚开、代开、转借、开具空头发票等违章行为,避免了随意性,控制了税源,增加了收入。2001年1月1日,全县停止使用10万元版专用发票,凡需开具销售额在10万元以上的专用发票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2003年7月1日,全县一般纳税人,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电脑版专用发票,同时废止一般纳税人所用的手工书写版专用发票。2004年,以“四小票”和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重点,认真实行清单申报制度,加大发票管理力度。2005年,有74户一般纳税人纳入防伪税控系统,使用增值专用发票3 560份,交叉稽核3 120份,作废 440份;受托协查13户,协查发票 43份,并按期回复,100%属于正常使用;委托协查1户,协查发票13份,均属正常使用,无专用发票涉税案件。全县税务部门管理的专用发票11种,严格领、用、存等制度,定期检查对帐,未出现差错。
(三)协税管理
1986~1990年,全县建立起协税护税监控组织500余个,协税护税人员1 300余人,建立代征税款单位 420户。1995年,县税务部门成立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实行税收政策法规公告制度,公开税收政策、公开征纳程序、公开纳税定额、公开征收结果、公开执法处罚、公开职业纪律。1999年,代征税款 305万元。建立由企业、事业单位领导和财务人员参加的协税护税联网络,负责代征各种零散税收,同时,建立由各乡、村、农场连队财政及财会人员参加的协税护税网络,代征农村地方税;以个体工商户为单位组建协税护税网络,在个体户中,按商业地理位置和经营范围分片选出片长,负责本片的监督,互查互纠存在的问题;建立公安、检察院、法院、银行、工商、交通运输等专业管理部门组成的协税护税网络,实行片查验征税,后放行办理手续的管理办法,相互配合,共同搞好依法治税。2004~2005年,开展标准化办税服务建设,完善全程服务制,做到“一个窗口受理,内部协调运转,全程限时办结”。接受社会监督,公平服务,在全县范围内形成完整的协税护税、诚信纳税机制。
(四)信息管理
1986~1994年,税收征管方式沿用原有的手工操作,实行专管员划片管理,税款直接由片管员征收后再缴入银行。1995年,县国税局在县域 3个分局配备了微机,主要用于内部资料管理。1996年,县地税局在城镇的征收分局开始使用计算机采集基础资料,用 POS机刷卡缴税。1997年,县国税局新建 200多平方米的集中办税服务大厅,实现微机局域联网;县地税局建立计算机中心,与市局实行软盘数据报送。2000年,县国税系统所有分局都配备了计算机并成立了征收服务厅,从原始数据采集到申报征收入库全面实现微机操作;县地税局加大征管信息化建设的投入,架设DDN专线与市局联网。2001年1月1日,“金税工程”广域网络正式开通,7月1日实施“金税工程”防伪税控认证系统与全国联网成功。县国税系统投资20万元购置 14台电脑、11台打印机及相关耗材,设计布置了局域网络,初步实现了城镇内办公自动化。2002年,“金税工程”二期顺利进行,县区内实现完善内部网络建设,拓宽并实现办公自动化的试运行,实现计算机从单机运行向网络运行,从单项运行向整体运行的目标。2003年,进一步完善和拓展“金税工程”二期工程建设,提高网络使用效率和管理手段,初步形成了“机器管人”的机控机制;县地税系统各分局建成DDN专线,与市局省局联网。2004年,完善了 “以票控税、网络比对”的增值税管理模式,顺利完成了“金税工程”单用户版到网络版防伪税控的升级工作。2005年,全县国、地税务系统税收征管软件全部正常运行,网络建设由原来的 DDN广域网发展到光纤专线,由单一的数据传输发展为支持数据、语言、视频等多媒体信息传输的专业服务网络平台。征管方面由GINS基层税收管理系统过渡到 GTAIS综合征管软件操作系统,并与省税务局联网成功。同时,建立了具有行业特点的宝清网站,实施办公自动化,实现了系统内无纸化办公。成功实现视频会议系统,可与国家总局、省、市税务局直接交流。全县税务系统深化改革,不断加强征管信息化管理应用,提高了征管效率和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