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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价格管理

第二节 价格管理



                 第二节 价格管理
  一、规范价格
  1986年,县物价部门贯彻执行 “巩固、消化、补充、改善”方针, 结合全县实际,编制“商品价格分类目录”,对百货、文化、副食、针纺等13类商品按照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企业自主价3种价格形式归类说明,并实行红、蓝、绿3色价格标签制度。调整棉花、砖瓦、邮电资费及部分药品价格,放开自行车、电冰箱、洗衣机、黑白电视机、收录机等工业产品和三类小商品的价格。在全县开展“物价计量信得过”活动,宏观上管而不死,微观上活而不乱,稳定市场物价。
  1987年,对企业计划外采购的化肥实行进价加运费再加5%的管理费销售,对民用煤、种子、石油产品、食糖的价格实施管理,调整啤酒价格;调整棉花、农药、白银、黄金饰品和部分药品等价格,放开毛巾、绵纶袜子的销售价格。
  1988年,以治理整顿市场价格秩序为重点,实行物价控制目标制度,严格控制物价上涨。调整肉、蛋、菜、食糖和部分烟酒价格;对彩色电视机实行价格浮动,对黑白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实行提价申报制;对粮油实行最高限价;提高粮食等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
  1989年,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保今年物价涨幅明显低于去年”的指导方针,县政府制发《加强物价管理,稳定市场物价的通知》,对计划外采购的电冰箱、电视机等 8种工业产品,严格控制进货费用和进销差率;对农用化肥、农药、地膜实行专营;对畜食饲料、砖瓦、计划外石油产品作降价调整。同时,清理整顿了21个系统52个单位的收费项目标准。
  1991年,对地产品按照《价格管理条例》核定成本,制定合理的厂销、零售价格;下调农村电价。制发《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由物价部门核发《收费许可证》。
  1995年,针对全县市场食品类和农业生产资料类出现物价涨幅过高的问题,采取了对粮食、肉、蛋、菜和粮食制品限价管理,对地产化肥经营实行差率控制;建立完善风险基金和重要商品物资储备制度,发挥调控作用,平抑市场物价;加强明码标价管理,发挥价格监督网络和社会监督作用。
  1997年,对80余种农副产品、消费品、服务项目收费价格实行监测;对居民生活必需品实行提价申报备案制度;对重要生产资料价格实行月报告考核制度;对重点集镇实行定点报告和形势分析调研制度。结合年审进一步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度,严把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关,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2001年,为深化价格管理,凡列入《2001年全省价格调整计划》的项目,做好调价前的调查论证工作,履行定价听证程序、举行定价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科学定价。同年,对69种化学药品的零售价格进行了调整。
  2002年,开展三项整顿工作,认真规范价格秩序。整顿教育收费、涉农收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审验发放收费许可证,审验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全年共审验了收费许可证 474个,涉及收费项目 114项。全面清理了1992年以来印发的文件,共废止了36个有关商品价格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文件,减轻了消费者的经济负担,整顿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价格秩序。推行商品明码标价。进行逐店逐单位的监督检查,使明码标价工作基本上走上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得到了有效的治理。
  2003年,针对“非典”期间药品价格、食盐价格及部分群众必需品的价格上涨的问题,在全县紧急实行了预防药品和商品价格最高限价和差率控制。县政府成立了“非典”期间药品、商品价格审批办公室。根据省物价局“非典”药品、商品目录,重新审核了“非典”期间的药品、商品价格,还通过直接送达和电视广告等宣传工作,有效控制了“非典”这一非常时期抬高药品、商品价格的违价行为。
  2004年,严格控制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对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批发零售价格实行差率控制。按照省物价局下发的《黑龙江省定价目录》中定价权限划分的要求,把属于县级定价管理范围的价格及时纳入定价管理。根据居民反映,经物价局调查核实,全县绝大多数住宅楼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偏高问题十分严重。县政府决定实施一户一表工程改造,其工程费用降至每户不超过400元,与实际测算平均费用低100多元,超出部分由县政府进行补贴。
  2005年,针对老百姓“看病难、吃药贵”的情况,重点整顿药品市场。根据省物价局文件,降低了“头孢呋辛”等22种药品零售价格,按照省物价局《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制定公布最高零售药品价格。 同时加强行政、事业、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全面强化管理职能。利用3个月的时间,对全县各收费部门的《收费许可证》进行了全面审验,共审验 《收费许可证》455本,涉及收费项目 1 114项,根据中央和省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和降低的收费标准及擅自设立的收费项目,严格把关,共取消收费项目6项,降低收费标准4项,减轻了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经济负担,从源头上制止了乱收费行为的发生。
  二、调整主要收费价格
  (一)中小学收费
  1988年,全县中小学学杂费收费标准:县、镇小学、聋哑学校每生每学期 6元;县、镇中学普通初中每生每学期 10元;普通高中、农职业高中每生每学期 12元;农村小学每生每学期3.50元;农村普通中学、农职业中学每生每学期 7元。普通中学农职业中学(含初级和高级)和聋哑学校,凡在学校住宿的,每生每月收缴住宿费3元(寒暑假除外)。
  1992年,对收费标准进行了调整:杂费,县镇小学、聋哑学校每生每学期12元;县镇中学、普通初中每生每学期20元;普通高中每生每学期24元;乡村小学每生每学期 7元;普通中学每生每学期14元。学费,普通高中每生每学期30元。住宿:普通中学和聋哑学校凡在学校住宿的,每生每月收缴住宿费5元(寒署假除外)。
  1995年,全县中小学(含聋哑学校)杂费由原来的标准调整到:县政府所在镇的学校每生每学期2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学期30元;普通高中每生每学期30元;重点高中每生每学期50元。学费,普通高中每生每学期40元;重点高中每生每学期50元。住宿费按在校住宿时间收缴,每生住一个月收费8元。
  2005年,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收费,对具体收费项目、标准作了调整。将初、高中和小学的各种费用统分为城镇和农村分别收取;学费细划为课本费、作业本费、补课费等分别收取。
         2005年宝清县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每学期收费项目与标准
  表10—10                             单位:元/生



  
  (二)城镇供热收费
  1991年1月24日,县物价局制定供热价格,居民6元/平方米,其它用户12元/平方米。10月,供热管网及设备建成投产,城镇居民集中供热,开始收费。1994年 9月18日进行第一次调整,居民为9元/平方米,其它用户16.20元/平方米。1999年9月 28日,依据国家颁布的《价格法》和黑龙江省《供热条例》,做出第二次价格调整,居民为12.50元/平方米,其它用户19.70元/平方米。随着原煤等重要原材料成本的大幅度上涨,于2003年10月13日和2005年10月 9日相继两次进行幅度较大的调整,分别为居民 17.50元/平方米和23.50元/平方米、 其它商服用户为23.50元/平方米和29.50元/平方米。
  (三)城镇供水收费
  根据黑龙江省物价局价格调整目录,城镇供水价格属县政府定价范围。1988年,县政府为节约用水,改变用水管理的无政府状况, 对城镇供水价格作出规定:居民生活用水0.25元/吨,公共企事业用水0.80元/吨,特种行业用水 1.50元/吨。1990年,调整为居民0.50元/吨,企事业1.30元/吨,特种行业1.80元/吨。1992年调整为居民1.00元/吨,企事业1.50元/吨,特种行业3.00元/吨。1999年调整为居民 1.80元/吨,企事业单位3.40元/吨,特种行业 4.50元/吨。2003年11月27日,根据生产成本的增加、受物价指数上涨等综合因素的影响,经黑龙江省物价局批准,县政府又进行了一次价格调整,调整后的水价为:居民用水 2.40元/吨,行政事业单位用水4.00元/吨,经营服务用水4.50元/吨,特种行业用水6.00元/吨。 2005年继续执行这一收费标准。



                 城镇居民用水价格
  三、价格认证
  1992年,宝清县价格认证中心根据《黑龙江省涉案物价格鉴证条例》的规定,对涉案物品进行价格鉴证,通过收取实物勘查和市场价格调查等方法对诉讼、行政执法执纪仲裁,执行案件和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涉及的各类有形资产、无形资产进行的价格鉴定、价格认证或者价格评估,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司法和行政执法活动的顺利进行。年认证件数26件,标的额52万元,收费额0.3万元。1995年,年认证件数 88件,标的额204万元,收费额1.3万元。2003年,年认证件数218件,标的额560万元,收费额6.2万元。2005年,年认证件数235件,标的额602万元,收费额6.3万元,呈逐年上升的势头。
           1992~2005年宝清县价格认证中心收费表
  表10—11                           单位:件、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