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价格调节基金
第三节 价格调节基金
第三节 价格调节基金
1994年10月,宝清县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主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通知精神,成立了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负责全县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及使用。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副食品市场价格发生重大波动时,投放市场平抑价格。价格基金的征收使用,为全县副食品市场稳定起到了保障作用。当年征收0.2万元。1995年征收价格调节金 11万元,1996年征收20万元,1997年征收30万元。1998年征收45万元,其中为商业局五金二商店由大集体单位改制成立银河养殖场投放(鸡、猪)10万元,有偿使用,对市场鲜蛋价格起到抑制作用。1999年征收价格调节金45万元,2000年征收60万元,2001年征收65万元,2002年征收70万元,2003年征收90万元;“非典”期间,投入40万元购买消毒器械、消毒药品。2004年征收价格调节金 135万元,2005年征收170万元。调节基金除付予代征单位和个人20%外,全部上缴县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