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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土地资源管理

第二节 土地资源管理



                 第二节 土地资源管理
  一、土地资源调查
  1986年,宝清县土地管理局对1984年全县土地普查资料进行整理,确认全县土地总面积为1 000 127公顷,其中耕地306 695.1公顷、园地1 824公顷、林地376 525.7公顷、牧草地18 306公顷、居民点及工矿用地19 562.6公顷、交通用地6 371.8公顷、水域面积 50 678.8公顷,未利用土地220 163公顷。
  1988年,对城镇国有土地进行申报登记。对宝清镇、七星泡镇、青原镇建成区内的土地进行丈量登记,查清3个镇建成区土地总面积为1 220.7公顷,其中国有土地为 891.7公顷、集体土地为329.0公顷。在3个镇建成区总面积中,宝清镇建成区面积920公顷,其中国有土地771.2公顷,集体土地为148.8公顷;七星泡镇建成区面积178公顷,其中国有土地41.4公顷、集体土地136.6公顷;青原镇建成区面积 122.7公顷,其中国有土地79.3公顷、集体土地 43.4公顷。1992年,对全县的各类土地进行详查。经省、市检查验收,被省评为科技成果一等奖。
  1996年,全县进行了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确认全县境内实有耕地总面积为 379 172.0公顷(县属耕地面积为170 715.0公顷),包括沿河堤外地 7 600公顷(县属4 000公顷),低洼易涝地21266.7公顷(县属10 666.7公顷),沙化盐碱地 2 200公顷(县属466.7公顷),超过15度坡耕地7 666.7公顷(其中县属4 800公顷),农田基本建设占地6 000公顷(县属3 200公顷)。县境内实际有效耕地面积为334 438.4公顷,其中县属146 280.7公顷。1999年,通过中国卫星地面站,利用卫星对全县土地资源进行遥感监测,监测出各类土地面积与地面调查资料基本一致。
  2005年,对宝清镇建成区进行城市地籍测量,外业已结束。
  二、土地管理
  (一)地籍管理
  1、地籍调查登记
  县土地管理部门对1986年全县16个乡(镇)202个村屯 38 993个农户的宅基地开展丈量,总面积为 3 534.36公顷,户均面积906.5平方米。逐户进行土地登记,纳入地籍管理档案。经过对全县用地调查,共有砖、瓦、砂、石、土场277个,占地面积201.4公顷,对各厂(场)用地登记造册,纳入地籍管理档案。1988年,对县城和七星泡镇、青原镇进行土地实地调查,按宗地进行登记,纳入地籍管理档案。1992年对全县进行土地详查之后,以村、场为单位,核实土地权属、界线、面积、地类,按土地登记要求进行土地登记,纳入地籍管理档案,作为以后土地变更登记的基础。1993年,经过调查全县煤矿用地,共有 8个煤矿区,97个煤矿,用地面积为421.9公顷。2005年,进行县城地籍调查,查清县城共有15 219宗地,调查覆盖面积19.79平方公里,其中建成区 11.99平方公里。逐宗地测量建立档案,进入数据库,作为初始登记的基础。
  2、土地分等定级
  1992年,对宝清县城和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土地进行分等定级,共分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其它用地4类,每类分一、二、三、四、五等。2001年,全县 17个乡(镇)所在地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建设用地预留地及各工矿区内的国有土地分成 6级。2002年,对全县农用地进行分等定级,县属农用地按全省统一的等级标准,划分四等、五等、六等、七等。
         2001年宝清县各类国有土地建设用地级别范围表
  表10—16


  (二)地权管理
  1、土地划界落实地权
  1986年,宝清县的土地划界工作,除有纠纷的村屯外,基本完成了县属村屯和国营农场的土地划界,并颁发了土地证。五九七农场呈报了土地划界报告,经县政府审核后上报省政府批准。
  2、调解土地纠纷
  1986年,全县发生12起土地纠纷,调解 7起。1988年,县城区内进行土地登记期间,发生宅基地纠纷316起,调解274起。1996年,全县发生土地纠纷33起,调解29起。2005年,全县发生土地纠纷13起,调解11起。宝清县从1986~2005年末,发生土地纠纷 822起,调解土地纠纷683起,占土地纠纷总数的83.1%,其中农垦系统与森工系统土地纠纷6起,调解4起;国营农场与乡村之间的土地纠纷5起,调解4起,占纠纷的80%;森工系统与乡村之间的土地纠纷 16起,调解14起,占纠纷的87.5%;乡村与乡村之间的土地纠纷47起,调解42起,占纠纷的89.4%;个人宅基地纠纷748起,调解619起,占纠纷的82.8%。
  3、确认国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2005年,经过土地划界和土地登记,确认全县辖区内国有土地面积为 813 081.8公顷,由下列单位使用:农垦系统7个农场使用的406 074.9公顷土地,森工系统4个林业局使用的209 579公顷土地,省原种场使用的1 529公顷土地,其余195 898.9公顷土地由县属的农、林、牧、渔场和湿地保护区与水库及城镇建成区、交通、水利、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使用。
  4、确认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2005年,经过土地划界和土地登记,全县辖区内的集体土地面积为 187 045.2公顷。确认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主要依据《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规定。
  (三)土地利用管理
  1、土地监测
  1986年,在土地监测中,同1959年、1983年进行土壤化验分析比较,土地肥力呈逐渐下降趋势。2002年,全县农用地分等报告指出,宝清县农用地营养水平不高、肥力减退是土地利用的主要问题, 全县农用地等级偏低,没有一、二、三等土地, 四等土地也只有农用地面积的23%。通过多次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掌握了各个时期的耕地面积变化,从1986~1995年,宝清县的耕地面积逐年增加;1996~2005年全县耕地面积逐年减少,平均每年减少667公顷。
  2、土地利用规划
  1994~2010年,宝清县土地利用规划,县属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为 134 077.1公顷,保护率为85%。 1997~2001年宝清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把全县土地用途划分为农业用地区、林业用地区、城镇建设用地区、自然保护区、工矿用地区、水域和牧业用地区。农业用地增加到389 885公顷,净增5 264公顷;建设用地增加到15 874公顷,净增802公顷。
  3、建设用地管理
  1986~1996年,凡建设用地必须由建设单位申请,经县以上政府批准方可占用土地,不准先占后请和多占少请。建设完工后,经检查验收,发给建设用地使用证。1997~2005年,按照《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征拨用地,并按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办理用地审批。凡建设占用土地,必须由用地单位申请,经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预审后报县以上政府审批。占用耕地必须由县政府负责占多少补多少,达到占补平衡。建设完工后,经检查验收后发给建设用地使用证。
  4、土地开发管理
  宝清县土地开发管理,主要包括开荒和废弃地改造利用管理。1986~1996年,凡是开荒单位必须先申请,经县土地管理部门审查,上报县以上政府批准后,由县政府发给土地开发许可证,签订开荒协议书。开荒结束后,经检查验收合格,纳入农用地管理。废弃地改造利用,必须由用地单位申请,由县政府审核后,上报有权批准单位批准后方可施工,完工后经有权批准单位验收合格,用于农用地的纳入农用地管理,用于建设用地的纳入建设用地管理。
  5、耕地保护
  1994年,根据宝清县的国民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对粮食的需求量测算,采取定性、定量、定位的方法,确定宝清县耕地总需求量,划定宝清县初始基本农田保护区,对基本农田保护责任落实到人。县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措施,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保持全县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规定今后的非农业建设坚持不占或少占耕地,必须占用耕地时,作到占一亩补一亩,保持全县占补平衡;严禁在耕地上建窑、埋坟或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取土等;严格执行土地审批制度,坚持先审批后占地,不准先占后请;以村为单位设立基本农田保护标志,以户为单位签定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状,把耕地保护落到实处。1999年,结合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宝清县初始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进行了重新修定(规划基期年为1997年,规划年为2010年),县属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确定为134 077.7公顷,除原有保护措施外补充了部分保护措施。
  三、土地执法监察
  1986年,全县由县土地管理部门、各乡镇土地管理员和各村会计兼职本村土地监察员组成的三级监察网,加强对全县土地资源的管理。对违法占地进行了清查,共查出违法占地案件248件,违法占地69公顷,并全部收回。拆除房屋13栋,罚款1.85万元,行政处分1人,结案218件。1987年,查出违法占地案件66件,收回土地463公顷,拆除房屋2栋,罚款0.37万元。清除砖厂、砂坑、土场各1个,行政处分2人,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10人。1991年5月17日,县政府为认真贯彻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制发了《关于加强城乡土地统一管理的通告》。1992年12月30日制发了《宝清县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宝清县土地有偿使用暂行办法》。1994年10月制发了《宝清县拍卖“五荒”资源使用暂行工作方案》。1995年,在开展创建“三无”乡(镇)活动中,青原镇被国家土地管理局评为全国土地管理“三无”乡(镇)活动模范乡(镇)。2001年,加大了土地执法监察力度,查处违法占地案件23件,违法占地面积1.13公顷,并全部收回。宝清县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授予土地执法模范县。2002年5月9日,县政府制发了《宝清县土地市场管理办法》,全县9个乡(镇)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又制定了 13份规范文件,使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更加具体化。2003年,全县查处违法占地案件9件,违法占地面积0.93公顷,并全部收回。2005年,县国土资源局成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负责全县土地执法监察工作,重新组建 7个国土资源管理所,负责各乡(镇)土地监察工作,各村由乡(镇)聘任 1名土地监察员,负责本村土地监察工作,全县形成比较完整的土地监察网。共查处违法占地案件4件,违法占地面积0.6公顷,并全部收回。



         1995年青原镇被评为全国土地管理“三无”模范乡镇



           2001年,宝清县获全省土地执法模范县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