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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违纪案件处理

第五节 违纪案件处理



               第五节 违纪案件处理
  1986~1988年,县纪委紧紧抓住严肃党纪这一中心环节,与县法律和经济监督部门密切配合,协同作战,严厉打击经济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共查处违纪案件180件,处分违纪党员160人,其中开除党籍14人、留党察看19人、党内严重警告30人、党内警告97人。1989~1993年,共查处违纪案件297件,处分违纪党员282人,其中受党纪处分的227人、受政纪处分的 55人。受党纪处分的人员中,开除党籍29人、留党察看34人、撤销党内职务4人、党内严重警告 63人、警告97人;受政纪处分的人员中,撤职3人、记大过20人、记过 32人。1994~1998年,共查处违纪案件237件,其中大要案66件。受党纪政纪处分的237人,其中受党纪处分的 155人、受政纪处分的91人,受双重处分的9人;在受处分的党员干部中,副科级以上干部 44人。通过查办案件,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 358万余元。1999~2004年,县纪检监察机关实行领导包案制度、全委办案制度、奖惩激励制度、目标管理制度和错案追究制度,共查处违纪案件 221件,其中大要案99件。共处分违纪人员239人,其中受党纪处分的134人、受政纪处分的 112人,受双重处分的7人。在受处分的违纪人员中,副科级以上干部70人。追究刑事责任的 11人。通过查办案件,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 850余万元。2005年,县纪委进一步完善《反腐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案件通报、移送、协调工作制度》、《案件查办工作责任制度》,强化执纪办案手段,共查办违纪案件82件,其中大要案33件,自办案71件。共处分违纪人员82人,其中副科级以上干部25人。在受处分的违纪人员中,受党纪处分的59人、受政纪处分的25人,受双重处分的2人。追究刑事责任的3人。通过查办案件,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21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