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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族宗教工作

第一节 民族宗教工作



               第一节 民族宗教工作
  一、民族工作
  1986年,宝清县民族工作由隶属于县委统战部的县民族事务委员会主抓。1997年 7月,成立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局,具体负责民族行政工作,县委统战部对民族工作实行宏观领导。县委坚持民族团结,反对民族歧视,关心少数民族生活,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充分发挥少数民族群众聪明才智,努力带领各族人民走共同致富的道路。2002年,县委先后争取国家、省、市少数民族发展基金33万元,改善了少数民族聚居村的生产、生活条件。全县唯一的少数民族村朝阳乡东胜村(原四合屯)20世纪80年代人均收入不足千元,增至 6 800元,成为全县农民人均高收入村。2003年,宝清县通过招商引资,建成一处建筑面积 240平方米,内设办公室、检疫室、屠宰车间的现代化清真屠宰场。同年,还建设了 1 000平方米有配套设施的牛、羊圈。县委注重在政治上关心少数民族,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2005年,全县有少数民族干部504人,其中锡伯族干部5人、回族干部7人、朝鲜族干部11人、蒙古族干部 36人、满族干部445人;有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84人,县人大代表32人,县政协委员 78人。全县少数民族科技人才共有191人,其中有高级职称6人、中级职称57人、农民技术员46人。建立了少数民族人才档案并实行制度管理。
  二、宗教工作
  1986年,宝清县委认真贯彻党的宗教政策,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1991年10月16日,成立县宗教局,隶属于县委统战部,负责对宗教工作的具体领导。1994年10月,双鸭山市宗教管理现场会在宝清县七星泡镇召开,促进了宝清宗教工作的开展。1997年 7月,宝清县成立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局,县委统战部对宗教工作实行宏观领导。1999年,宝清县对宗教采取“一点、两线、三化”的管理模式。“一点”即依法确立宗教活动点 175个,进行登记备案;“两线”就是发挥政府和爱国宗教团体两条线作用,协调宗教界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信教群众的整体素质;“三化”即实行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管理。2000年,全县深入开展对《黑龙江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等宗教法规的宣传和落实活动,由县委统战部牵头对县内宗教活动场所检查指导,对基督教进行了专项治理,活动场所由163个规范到 82个。2003年,为保证宗教活动依法有序进行,县委下发了《关于加强宗教事务管理的决定》。2005年,在信教群众中开展了爱国爱教活动,积极引导信教群众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全县信教总人数稳定在 4万人以内,宗教活动开展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