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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

第四节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



               第四节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
  1986年,各级工会组织依据《工会法》、《劳动法》以及中共中央有关维护职工权益方面指示精神,全面开展职工维权工作。3月 19日,召开宝清县工会工作会议,解决对工会参政议政的认识和工会如何参政议政问题,印发了宝清县总工会《关于工会参政议政的有关问题的报告》。1987年,成立宝清县女职工委员会,配备同级副职人员;建立40个基层女职工委员会,配备了专职工作人员。在贯彻《基层工会女工工作条例》和开展妇科病普查、四期保护、改善托幼园所条件、男女同工同酬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女职工的社会地位得到提高。为保护女工的合法权益,县总工会坚持举办女职工健康知识讲座,企业工会定期组织女职工健康检查,举办先进女工表彰活动;在帮扶中优先照顾女职工就医、子女就学就业等。1988年,县总工会建立了群众劳动保护监督委员会,基层工会建立38个监督检查组,设专、兼职检查员。同年,在全县职工中开展了安全教育活动,在矿山、施工企业举办了 4期培训班,聘请专业人员讲课,解剖典型事故,讲授了安全知识, 增强职工自我保护意识。县总工会与有关部门配合,对140多个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进行了全面检查,历时100多天,行程近万公里,查出隐患150多项,及时提出了整改意见。对宝清水泥厂、微电机厂、糖厂、印刷厂进行尘毒抽样检查,提出了具体改进方案和建议。1989年6月,建立宝清职工物价监督总站, 配备4名专职工作人员,成立7个物价监督分站,配备63名专兼职检查员。联合县工商、物价和企业主管部门对国营、集体、个体企业进行了多次较大规模的检查,发现计量器具存在较大问题,及时予以解决。参加检查的达300多人次,通过对100多户商家、10多家医院、药店和部分学校进行检查,维护了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1990~1994年,在维护劳动者安全与健康方面,坚持参与 “三同时”(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审查,与有关部门共同对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160余次,对重点企业危害职工健康的尘、毒、噪声进行监测,对发现的 502起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县总工会参与了68起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在维护受害者权益方面发挥了工会组织的特殊作用,企业受害者及家属表示满意。1995年,宝清县在矿山企业开展了“安全杯”竞赛活动。县总工会与有关部门深入到 170家矿山企业进行指导、检查,各煤矿、井口相应地成立了领导小组,建立健全了检查机构、规章制度,进行工人岗前培训,增添了安检的有关设备。全年矿山事故率明显下降,职工安全得到了保证。1998年3月15日,宝清县召开推行 “两制”( 平等协商制度和集体合同制度)工作会议,会议明确此项工作由工会组织实施。 县总工会举办两期有基层工会、企业负责人参加的关于签定集体合同方面的培训班并参与了具体工作。2003年,为维护职工权益,县总工会会同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经贸委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行集体劳动合同制度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意见》的文件。2005年,县总工会印发了新《集体合同规定》的通知。坚持半年和年终进行检查和调研,指导和督促合同的续签。全县42家企业签定了集体合同并在工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