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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县人民代表的产生和构成

第二节 县人民代表的产生和构成



               第二节 县人民代表的产生和构成
  一、代表的产生
  1987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和《黑龙江省县、乡(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规定,宝清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选举工作于6月 5日开始,至7月31日结束。全县参加选举选民221 724人,占应参选人数的93.4%,采取无记名投票直接选举的办法产生县人民代表173人。宝清县人民代表选举由宝清县选举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1990年8月 6日至10月 8日,宝清县进行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全县共设选区 507个,选民参选率94.2%,选出县人民代表224人。当年,确定代表名额基数为 120名,每5 000人增加1名代表。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4倍于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进行名额分配,同时从实际情况出发,工人、干部、农民、科技人员、爱国民主人士等各占适当的比例和数量。选区按居住状况、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18周岁、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和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按照规定,选民名单在选举日的前20日公布,发给选民证,实行凭证参加投票选举。1993年,宝清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从 8月10日开始,至11月末结束。此次选举,全县共设413个选区,确立代表候选人372人,选出县人民代表 232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在选举日的15日以前公布,并由该选区的选民小组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根据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的前 5日进行公布。1997年,宝清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人民代表 193人。2001年,宝清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人民代表201人。 宝清县根据法律规定,对直接选举产生的宝清县人大代表资格,由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报县人大常委会确认。县人大代表资格审查的内容主要有:选区投票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是否符合法定的差额比例;各选区和各人民团体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和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是否列入初步候选人名单,并于选举日的15日以前张榜公布;是否有人未经依法提名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是否经过选民反复酝酿协商,并按照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的;一个选区参加投票选举的选民是否超过全体选民一半以上;当选代表是否获得法定票数等。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逐人逐项审查后,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经审议通过予以公告;再由选举委员会填写当选代表登记表,发给当选代表通知书和代表证。
  二、代表的构成
  1987年,宝清县从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开始,依据宪法、选举法、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坚持按民族、政治面貌等确定相应的代表比例,再按比例选出工人、农民、机关干部、科学技术、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商业、财贸、解放军、宗教、妇女、群众团体等成分的人民代表,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构成具有广泛的代表性。1990年,十一届县人民代表比上届增加了工农代表25人,占代表总数的42%;增加妇女代表11人,占代表总数的22%。1997年,十三届县人民代表增加了民营企业家代表比例。 2001年,十四届县人民代表中干部代表占43%、工农代表占35%、 知识分子代表占14%、民营企业家代表占7%、妇女代表占19%、少数民族代表占7%。
           1986~2005年宝清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构成表
  表13—1                               单位:人



  注:此表为各届代表大会一次会议代表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