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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依法监督

第一节 依法监督



                 第一节 依法监督
  一、法律监督
  1986年,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县政府关于法制宣传教育和普法意见的汇报,作出了《关于加强法制教育在五年内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县人大法制办协助县司法局草拟了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1995年,县人大会常委会及时审议县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行政措施、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党的方针政策和宝清县实际情况的都依法予以通过,全面支持了“一府两院”开展工作。1999年,县人大常委会重点听取和审议了县政府关于“三五”普法、《劳动法》、《煤炭法》、《土地管理法》、《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报告,还听取和审议了县国税局、地税局关于贯彻执行税法情况的汇报,提出了29条意见和建议。2000年,为保护和合理开发矿产资源,加强公路管理和加速城市建设,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宝清县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宝清县公路管理办法》、《宝清县城市建设动迁管理办法》, 进一步促进和支持了县政府依法行政。 2001年,县人大《实施法律监督,切实作好人大工作》的经验,在省人大期刊《法制》第五期刊载,并被编入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出版的《地方人大工作探索》一书中。2005年,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按照国家法律要求,先后专门听取县政府、县检察院、县法院的执法情况报告 4次。对在执行 《土地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教育法》和《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50多项重要法律法规中存在问题, 提出查处和整改意见,作出决议6项,并实行了跟踪监督。
  二、工作监督
  1986年,宝清县人大常委会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据法律规定,听取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汇报。“一府两院”的重要工作报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对县人大发布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要适时地制定实施措施,抓好落实、及时处理人大代表议案,接待回答人民代表咨询,支持代表行使权利。1987~1995年,县人大常委会先后认真审议了城市建设与管理、企业制度改革、乡镇企业和个体经营企业发展、供水设施与水资源保护、劳动就业、九年义务教育等方面工作情况 226项,提出了改进工作的意见或建议。1996年,宝清县实行在人民代表大会上政府领导面对面回答代表意见的作法,受到省人大肯定,人代会上公开答复代表意见效果好的经验除在全省人大工作座谈会上交流外,并在《人民代表报》上刊载。1998~2004年,对重大的事项,常委会作出决议或决定,由“一府两院”贯彻落实,特别对粮食蔬菜生产、农村扶贫、科技兴县、文化广播电视事业发展等项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问效。2005年,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宝清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实施办法》,专门听取了县政府贯彻实施情况的汇报。听取和审议县政府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施情况,财政审计工作、财政预算执行情况以及改善经济发展环境、促进就业再就业和重点项目进展情况等工作汇报17项,做出决定 1项,提出审议意见62条,实现常委会对被监督部门工作的有效监督。
  三、评价评议
  1986年,县人大常委会除在县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对“一府两院”报告进行审议形成决议外,还定期组织代表开展了对“一府两院”工作进行评价和对其工作人员评议活动,实行有效监督。1988年,县人大常委会对县人民法院全年工作给予肯定的同时,提出了各别案件办得粗糙、工作有些忙乱被动等问题,并建议法院采取积极措施加以解决。2000~2003年,县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作出评价是:县政府表现为经济实现快速增长;开拓创业,招商引资取得丰硕成果;求真务实,社会事业协调发展;坚持以人为本,千方百计为群众谋利益;执政能力有较大提高。问题是解决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不够到位。县检察院表现为对重大有影响的案件介入侦查,提高了工作效率;实行了监督员制度;法律监督能力有所提高。问题是维护公平正义的能力有待提高。县法院表现为案件的审判质量有一定提高;法律服务和司法救助工作有成效;依法处理矛盾纠纷,维护了社会稳定。问题是重审改判案件呈上升趋势,执行效果不佳。2004年,县人大常委会组织市、县、乡三级人大代表共400多人次对6名副县长、28名政府部门的行政主要负责人、11名“两院”正副院长和 40名“两院” 执法人员进行了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议,评议结果优秀的69人,良好的16人。2005年,县人大常委会开展了对中省直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的评议活动,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召开由县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和部分市、县、乡人大代表百余人参加的大会,17名被评议对象均取得了优秀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