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四节 人事任免

第四节 人事任免



                 第四节 人事任免
  1986年,按照干部“四化”的要求,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县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免宝清县国家干部37人,其中任命县政府干部11人,免职10人;任命“两院”干部2人,免职4人;任命人大干部6人,免职4人。1988年,县人大常委会依法制订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暂行办法。6月 13日,召开县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会上县人大常委会按照暂行办法对任免干部工作进行积极探索,借鉴外地先进经验与好的做法,经县委同意,会议通过了改举手表决为投票表决的方法任命干部,实行县长到会做任命领导干部提请报告,被任命干部到会做述职报告,全体委员做民主评议,最后划票表决的法律程序,对宝清县换届后的政府组成人员进行了投票任命。结果县政府提请的33名干部,有27名通过任命,公安、交通、人事、电业、煤炭、经委等单位的 6名干部没有通过任命,在干部队伍中和社会上产生较大震动和反响。1999年,县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关于对“一府两院”提请任命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的办法》,严格执行不参加法律知识考试的不予任命、考试成绩不合格的不予任命、不到会作述职报告的不予任命,有效地履行了法律赋予的职责,提高了被任命干部的法律素质。当年,依法任免“一府两院”工作人员73名,其中任人大机关的6名,免8名;任县政府各委、办、局负责人17名,免17名;任法院法职人员11名,免6名;任检察院法职人员 5名,免3名,为富民强县提供了组织保证。2000年,县人大常委会坚持德才兼备的干部原则,严格履行法律程序,依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增强了被任命干部的公仆意识和责任意识。全年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40名,其中任免人大机关工作人员5名,任免政府组成人员3名,任免检法法职人员32名。作出了对群众有举报、有关部门没做出结论的干部不予任命的决定。2001年,制定了《宝清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暂行办法》,规定了提请任免的呈报制度,规范了供职、述职、评议等任免工作的具体环节。2005年,进一步完善人事任免工作程序,严把任免关。对“一府两院”提请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任前考试制度,考试成绩作为是否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表决的先决条件;把干部离任审计结果作为干部任命的重要依据。通过完善这些任免工作程序,进一步提高人事任免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1986~2005年宝清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情况统计表
  表13—7                               单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