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乡镇人大工作
第五节 乡镇人大工作
第五节 乡镇人大工作
1986年,宝清县各乡(镇)设人大工作联络员 1名,负责乡镇人大工作。因多数乡镇的政府领导人员工作变动,需要通过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进行依法选举,为了开好乡镇人代会,县人大组织了 6个工作组,分别到各乡镇指导乡镇人大换届工作,并对一些不符合法律程序的做法和问题及时给予纠正。1987年,开始组建乡(镇)人大主席团,全县17个乡(镇)都配备了人大主席团主席(由乡镇党委书记兼任)和专职常务副主席,同时还配备了 3个乡镇人大主席团专职秘书,主席团由5~9人组成。乡(镇)人大主席团在乡(镇)党委领导下,在县人大常委会的指导下,履行乡镇人大工作职责,负责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1997~1999年,随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县人大常委会把加强对乡镇人大工作的指导摆上重要位置,列入常委会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列席县人大常委会制度。坚持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工联系乡镇主席团和代表制度。2000年,县人大常委会组织各乡镇人大专职常务副主席到北戴河参加了全国人大组织的中国法学会第一期法律培训班培训,学习了有关法律法规和人大工作内容,提高了乡镇人大工作的能力。2001年机构改革后,全县10个乡镇人大主席团普遍开展代表议事会和代表向选民述职活动,每半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随时召开。2002年,宝清县人大常委会总结的《切实加强关心指导,努力提高乡(镇)人大工作水平》经验,在中国西部经济与社会发展学术交流研讨会上进行交流。2005年,县人大常委会召开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联系会4次,召开乡镇人大副主席座谈会1次,县人大常委会认真总结了夹信子镇人大主席团《充分发挥代表的典型示范作用,促进镇域经济大发展》的经验,并在市人大工作会议上进行了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