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政务决策
第一节 政务决策
第一节 政务决策
宝清县第九至十四届人民政府对重大问题决策,首先是通过专家(法律)咨询,听证论证,协商对话,充分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离退休干部等有关方面意见后进行决定,努力做到依法决策、民主决策。1986年,宝政发〔15号〕文件印发了《关于1986年发展农业生产优惠政策的规定》,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鼓励农民积极发展农业生产,主要在 5个方面给予优惠:在粮食生产方面重点扶持水稻、玉米生产,经济作物方面重点扶持烤烟、白瓜、甜菜、亚麻生产,畜牧业生产方面重点扶持黄牛、羊、猪、奶牛,乡镇企业方面重点扶持村办、联办和个体户办企业,渔业生产方面重点扶持新上水面养鱼生产。 1988年制发的宝政发〔2〕号文件《宝清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办法》,推行以“三制两推一建”为重点的投入承包,进一步完善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促进农民对土地投资投劳,保证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发展。同年,宝政办发〔5〕号文件关于批转 《宝清县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的管理,保证了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干部的身心健康,达到因病施治、合理用药。1989年印发的宝政发〔39〕号文件《宝清县农村合作经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共12章 61条,进一步明确了农村财务经济管理职责、纪律, 有效加强农村承包合同的管理。1992年印发的宝政发〔69号〕文件《宝清县有偿土地使用暂行办法》共41条,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偿划拨,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费用的征缴进行了明确规定。 1993年,宝政发〔2〕号文件《宝清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了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范围和对象、保费的交纳、养老金的给付,保障了农村老年村民晚年基本生活;出台了宝政发〔35号〕文件《宝清县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同时与县委联合发文出台了《宝清县属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同年10月,召开全县个体私营经济工作会议,确定了全县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坚定不移地、创造性地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多项方针政策,放手放胆、大力扶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努力壮大个体私营经济实力的指导思想,并提出4项措施。1995年印发了宝政发〔1号〕文件《宝清县村镇建设管理办法》, 出台了宝政发〔15号〕文件 《关于编制宝清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规划和2010年规划方案》。1998年宝政发〔31〕号文件《宝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清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对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进行了重新界定,规定了最低生活保障金额和发放程序。1998年宝政发〔44〕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工失业保险基金和职工退休养老保险基金缴纳工作的通知》,针对企业拖欠职工失业保险基金和职工退休养老保险基金现象,加大“两项基金”的缴纳工作力度,保障失业职工和离退休职工基本生活,有力保护了职工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2000年2月,宝清县人民政府颁布的4号令《宝清县城市建设动迁管理办法》共24条,其中对动迁主管部门职责、职权进行了明确规定,明确对被动迁人要合理补偿、安置,加强了城市建设动迁管理,保证了城市建设和改造的需要,维护了动迁人和被动迁人的合法权益;县政府还制发了宝政发〔14〕号《宝清县人民政府关于责令限期搬迁的决定》、宝政发〔19〕号《宝清县城市综合开发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同年 6月,宝清县政府十三届二十四次常务会议制定了《宝清县公民文明守则》和《宝清县市民文明公约》。2002年4月,县政府十三届三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加快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 2003年11月,县政府十四届十三次常务会《关于财政体制改革方案》,加大了对财政管理的力度。2004年4月,宝清县人民政府1号令,《宝清县契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共27条,在调整国家与土地使用者、房屋所有者的经济关系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增加了全县财政税收收入。2005年11月,县政府十四届三十一次常务会议出台了《信访工作方案》,方案规定要区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维护群众的根本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