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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依法行政

第三节 依法行政



                 第三节 依法行政
  1986年,县政府及各部门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自觉接受法律监督,按照法律程序办事,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政府工作人员依宪法和法律规定规范活动和行为,把政府工作纳入法制轨道,依法施政。政府办常务秘书兼职政府法制秘书。1991年3月 10日,县政府正式成立法制办公室,负责承办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和解释工作。各行政执法部门和各乡镇,也相应建立了复议机构,负责本部门复议、应诉工作。1992~1996年,全县共举办法制培训班68期,培训人数 2 400人次。培训后进行统一考试,考试合格颁发行政执法证。建立了行政执法和行政复议制度,推进行政执法公开化。1997~2000年,县政府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制度,推行机关部门行政执法“公示”和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等制度。通过上街发传单,利用电台、电视台和政府网站等多种形式开展法制宣传工作。县政府定期办班对全县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培训。2001年,县政府领导和各行政执法局主管领导开展“星期五”学习制度,并及时通报学习情况。县政府开展两次执法监督检查,对全县执法人员业务知识、工作效率、执法程序、公正执法等多方面进行考核监督,以此加强政府法制步伐。对规范涉及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执法等政府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实施情况,以及行政执法中带有的普遍性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完善制度,解决问题。确认和公布所属各部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错案责任追究制以及以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政府内部监督制。2002年,清理以县政府名义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32件。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培训、考核,对各执法部门重大行政处罚行为实行备案审查,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不服县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要求听证的组织相关听证会,对全县各执法部门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处罚统计上报市政府法制办。宝清县政府法制建设重视行政立法工作,对县政府制定的涉及法律事项的规范文件严格审核把关,并实行备案审查;对上级机关发送县政府征求意见的法规、规章草案等,组织专门力量汇总上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开展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办理行政赔偿。2005年,县政府法制办受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 4起案件均结案,申请人未提起诉讼。全县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均配备有法制联络员,有 482名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法律知识综合考试,获得县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实行亮证执法。当年,全面实行执法问责制,对行政过错依法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