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行政监督
第四节 行政监督
第四节 行政监督
一、监 察
1986年,县政府在自觉接受县人大依法监督、县政协民主监督的同时,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的监察工作。1987年 6月,宝清县成立行政监察局,与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1990年,进行12次行政大检查,清理出失效的规章性文件652件,制定下发规章性文件26件。1993~1996年,县纪委和监察局制定并推行《执罚执收工作人员“八不准”》,禁止刁难、梗阻、勒卡企业等现象的发生。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累计清理违纪预算外资金 830余万元,追缴入库125.6万元,查处预算外资金违纪单位26个,收缴违纪款 63.4万元。1997~2001年,推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县原有审批事项688项,取消 568项,保留120项。推进财政制度改革,成立会计核算中心,全县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率达 98%以上。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撤销违规帐户24个,5年累计清理违纪资金960余万元,追缴入库 316万元。推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制定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实施办法》和 《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三必谈”、“三必做”制度的实施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加强对干部选拔工作的同步监督。2002年,对提拔的 486名政府副科级以上干部,全部执行“推荐公开、政绩公议、考核公布、任前公示、廉情公告”五公开制度,保证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四项制度,县政府制定《宝清县城镇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宝清县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及《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制度》以及《宝清县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制度办法,避免了“暗箱操作”。开展政务、厂务、村务 “三公开”工作,公开面达100%,规范化率达95%。2003年,在部分村屯设置纪检监察员,负责监督村级财务和处理村民信访工作,监察员审核不合理财务支出 5.8万元,解决村民纠纷12起,劝解村民上访11起。2004年,县政府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政府监察审计部门对75名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审计面达100%。制定和完善执法监察统计、重大事项报告、目标考核、责任追究等制度,参与配合有关部门对涉农价格公示、粮食补贴发放、征用土地补偿金管理、领导干部参与经营小煤矿生产、高考等方面的监督检查。2005年,政府监察部门对全县热网改造工程进行全程监督,使这项全县人民关注的民心工程真正成为名副其实的廉政工程。
二、纠 风
1987年,县监察部门把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三难”(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问题进行刹风整纪,创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1993年,查处8起中小学违规乱收费问题,纠正不合理收费12项,退还给学生的不合理收费2万余元。对公路“三乱”问题进行清理,全县共撤除违反规定设置的站卡 3个。实行县、乡、村三级农民负担管理网络,县政府出台 《宝清县减轻农民负担若干规定》,共为农民减轻负担500余万元,纠正和清退违纪资金300余万元,查处涉农案件25件。1997年6月13日,按照上级的有关部署,成立宝清县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负责全县减负治乱、行风测评及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工作。1999年,在全县有关部门中开展最佳最差单位民主评议活动。2000年,加大对乱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共查处乱收费案件11件,公开处理6件,返还不合理收费18万元,有2名校长被撤职,1名校长被通报批评,6名教师被调离岗位。狠刹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共查处假冒伪劣药品案件和无证经营药品案件89起,查处假劣药品、过期失效药品及医疗器械 1 800多个种次,标值490余万元。取消农村“三乱”项目37个,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民负担比原来降低1 160万元,人均降低57.87元。清理废除地方不合理政策74条、地方性收费7项,取消涉企不合理收费14项,降低收费标准20项,简化办事程序和手续14项,帮助企事业单位整章建制60余项。同时,对公路“三乱”现象进行专项治理,辞退不称职收费人员38人,调整了14个中队长,保证“绿色通道”畅通无阻。2004年3月 13日,“行风热线”节目首次开通,直接与群众勾通,现场答复解决不正之风的办法和处理意见。2005年,在电视台开设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专栏,播出专题节目45期,举办优化环境专题讲座28期;对与经济发展相悖的文件和政策进行清理,废止文件45个,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 42个,调整8项收费标准。组织46家参评部门负责人就“服务经济建设、创建优良环境”在电视上向全县人民公开承诺;深入开展治理教育乱收费、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和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共取缔无办学许可证、收费许可证等手续不健全的违规办班点30个。组织县直3家医院进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总金额675万元,让利患者40万元。清理整顿医疗市场,取缔非法诊所19个、非法科室6个,关停7个不符合执业要求的基层卫生所。通过开展专项治理,部门和行业的不正之风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