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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县政协委员的产生及构成

第二节 县政协委员的产生及构成



              第二节 县政协委员的产生及构成
  一、委员的产生
  政协宝清县第六至第十届委员会的委员,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政协章程的有关规定予以确定。首先由政协党组提出参加单位及委员名额和人选意见,再由县委统战部与县委组织部勾通,同基层党委、各团体、战线和有关方面协商后,提出初步名单草案,报送县委审定,形成建议名单,再经政协常委会进行协商表决通过,最后由政协办公室通知推荐单位和本人,向委员颁发委员证书。依据此产生办法,1987年,县政协六届委员会确定委员 125人。1990年,县政协七届委员会确定委员136人。1993年,县政协八届委员会确定委员150人。1997年,县政协九届委员会确定委员169人。2002年,县政协十届委员会确定委员162人。增补政协委员的程序,也经过提名、协商、审定和常委会议通过等步骤。
  二、委员的构成
  政协宝清县第六至第十届委员会委员的比例按政协章程的规定,确定14个界别。因形势发展和工作的需要,委员的比例进行适当的调整。1987年,县政协第六届委员会有中共委员16人,占13%;科学技术界委员15人,占12%;个体工商界委员11人,占9%;教育界委员 18人,占14%;卫生界的比例较大,占17%。1990年,县政协第七届委员会农林界委员大幅增加,由7人增至23人,增长229%,占委员数16.9%。2002年,县政协第十届委员会工商界委员有 21人,比上届增加5人,占委员总数13%。
            1987~2005年政协宝清县委员会委员构成表
  表15—1                               单位:人



  
  注:此表委员数为各届一次会议确定的委员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