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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消防管理

第五节 消防管理



                 第五节 消防管理
  一、防火宣传
  1986年,宝清县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采取不同形式开展消防宣传工作,不断改善全县消防安全环境。1990年,以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提高人民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增强自防自救能力为宣传教育的目的,因地制宜地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2000年,利用春防、冬防和“4.9”、“5.6”、“11.9”消防宣传日开展“消防宣传一条街”活动,实行“四进”(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向城乡居民发放消防宣传资料,宣传防、灭火和自救逃生知识。2003年,利用新闻媒体,开辟消防宣传专栏,制作消防安全专题节目;在县电视台先后多次播放消防宣传光碟,宣传消防法律法规、防灭火常识和火场逃生知识,提高人们预防火灾事故的自觉性和火场逃生自救的能力。2004年,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消除各类火灾隐患。消防科工作人员定期到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宣传,对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消防行政处罚,督促各单位和个人消除和整改火灾隐患。2005年,依据县《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要求,各派出所履行对 “六小单位”(小商店、小旅店、小饭店、小作坊、小维修店、小文化娱乐场所)、 居民委员会的消防宣传和监督检查职责,对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进行培训,落实岗位责任制。同时,在人员密集场所,各乡镇、村屯的显著位置张贴《黑龙江省春季防火命令》,全面进行警示宣传教育。
  二、消防队伍
  (一)武警消防大队
  1986年,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宝清县消防中队为现役正连级单位,设队长 1人,指导员1人;编制 27名。主要工作职责是负责全县的灭火工作。县消防中队按照《消防技能训练规则》规定,开展“岗位练兵达标”、“消防技能竞赛”活动,训练内容有着装、铺设水带、射水、连接吸水管、攀登消防梯、救人、自救、消防车操法、使用防毒面具等8个科目22个项目。1988年,全国消防部队实行警衔制,同年10月29日,县消防中队官兵被分别授予警衔。1991年 2月,根据国务院《关于黑龙江省调整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划分的批复》中有关规定,宝清县消防中队由隶属佳木斯市公安消防大队划归为双鸭山市公安消防大队。1993年12月,宝清县公安消防科、消防中队两个机构和人员合并,组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宝清县消防大队,为现役部队正营级单位;设大队长1人,教导员1人、副大队长1人,下设1个中队、1个消防科,编制32人。1994年,消防大队训练内容调整为着装、供水、射水、攀高、翻越障碍、破拆、防毒保护、救生、使用手提式灭火器和操纵手抬机动泵等10个科目32个项目。2000年,为适应国家关于军队体制改革的需要,士兵由义务兵与志愿兵体制改为义务兵与士官相结合的体制。2003年,宝清县消防大队工作职能增加了社会抢险救援任务。2005年,宝清消防大队延续原机构和编制。全年共接出警221起,出动车辆451台次,出动人员3 961人次,灭火救援成功率达100%。
  (二)基层消防组织
  1986年,全县各乡镇和县直各部门都调整充实了安全防火组织,各村屯和企事业单位也相应的落实了安全防火组织。基层安全防火组织设有宣传、抢救、破拆、通讯、医疗等小组,逐级签订安全防火责任状,明确安全防火责任。1987年,在易发生火情的亚麻原料厂、浸油厂和离县城较远的七星河芦苇公司组建 3个企业消防队,消防队员和经费由各企业负责。1988年,七星泡镇成立民办消防队,经费由各村筹集,县政府调拔 1台消防车。2000年,各粮库出资成立企业专职消防队7个(七星泡、青原、朝阳、城北、城南、尖山子、清河)。 2005年,全县共有专业消防队11个,有专业消防队员65人。基层消防组织和专职消防队的成立,对各企业和乡镇初期火灾扑救起到重要作用。
  三、消防装备
  1986年,县消防中队和防火监督科位于县客运站北,有 1 478平方米的三层楼房,有消防汽车 4台。1991年,通过地方政府投入、社会集资、上级捐赠等方式,陆续配备消防举高车、大吨位消防水罐车、特勤器材消防车。2005年,消防大队共有水罐消防车 5台、25米举高消防车1台、特勤器材车1台,并配备粘贴式堵漏工具、液压破拆工具组(10多种特勤器材)、缓降器、救生气垫等13种抢险救援器材,同时购买可燃气体探测仪、消防栓测压接头等消防监督检查和火场勘查器材,干部战士配备了消防隔热服、正压式空气呼吸器等30多种个人防护装备。基层企业消防队达到了公安消防部队器材配备标准,配备消防车 8台,提高了灭火和抢险救援能力。5月,县人民政府为武警消防大队投资 457万元,在县党校北面兴建占地1.7万平方米、建筑面积3 076平方米的新营房正式竣工投入使用。



               2005年宝清县消防大队新营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