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下序
第四章 检察
章下序
1986~2005年,宝清县人民检察院(简称县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各项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主动接受县人大、县政协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始终围绕全县工作大局,树立服务服从经济建设的社会主义执法理念,深入开展公诉、反贪污贿赂检察、反渎职侵权检察、监所检察、控告申诉检察、民事行政检察,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保证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20年间,共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1 910人,不批准逮捕1 786人;提起公诉4 419人,免予起诉220人,不起诉 145人。立案侦查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178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137件,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52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66件,追诉漏犯57人,向法院提出刑事抗诉案件14件 18人,纠正监管场所违法273件次。纠正了多年来对犯罪嫌疑人的超期羁押现象,保护了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1989年后,宝清县人民检察院连续15年保持全省检察系统先进集体荣誉。1992年,荣获全国检察系统先进集体荣誉。1999年,被省人民检察院授予“五好”检察院称号。2001年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人民满意检察院”称号。2002年,被省人民检察院荣记集体一等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