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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反贪污贿赂检察

第三节 反贪污贿赂检察



                第三节 反贪污贿赂检察
  1986年,县检察院共受理案件39件46人,立案20件26人。其中大案7件9人,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9.8万元,为企业挽回其它损失19万元。立案的案件全部办结,其中起诉法院15件21人,法院均做了有罪判决;免诉4件4人,转出1件1人。至1988年,检察机关坚持长期作战的思想,把打击经济犯罪作为主要工作任务,3年内立案查办各类经济案件4件,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 3万余元。1989~1993年,坚持深入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依法受理各类经济案件59件,立案29件,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 32万余元。 1994~1997年,把惩治贪污贿赂作为工作重点,集中力量打击经济犯罪攻大案,相继将3名携款潜逃罪犯抓获归案。4年内依法受理各类经济案件 118件,立案40件,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 218万元。1998年,反贪部门把查办发生在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的职务犯罪案件作为工作重点, 强化措施,从严查处一批5万元以上大案。 全年受理案件49件,立案 12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 100余万元。1999~2000年,继续把打击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放在各项检察工作的首位。两年内受理案件 72件76人,立案28件31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3 100余万元。2001~2003年,在完善和落实反贪工作综合评价机制的同时,狠抓办案质量,正确的处理案件数量与案件质量的关系,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提高案件数量,3年内共受理案件67件 78人,立案49件 47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430余万元。在立案查办职务犯罪的同时,加强了对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先后与10多个企事业单位建立廉政共建联系点,起到对职务犯罪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作用。2005年,围绕“公正执法、加强监督、依法办案、从严治检、服务大局”的检察工作方针,突出检察工作重点,集中查办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全年查办案件 26件32人, 立案16件21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5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