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监所检察
第五节 监所检察
第五节 监所检察
1986年,县检察院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监所检察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经常开展法制教育,预防职务犯罪,为看守所的公安干警及在押人员上法制课,随时解答在押人员及其家属的法律咨询,纠正个别监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办看守所内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实行工作联系制度,定期与监管单位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研究解决突出问题,搞好协调配合,维护看守所的安全与稳定。当年,对监所进行了43次检察,堵塞漏洞50余次,防止预谋越狱事故2起,挖出余罪29件,清理超期羁押的人犯6人,对应收未收人员收监4人。1989年,加强对辖区内“五种人”(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缓刑人员、假释人员、管制人员、剥夺政治权利人员)的定期考核,进行法制教育,防止 “五种人”再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强化内务建设,完善各项规章制度。1992年,监所检察部门严格执行人证查验制度,对看守所在押人员实行一人一卡管理,对羁押期限是否合法进行有效监督。1993~1996年,共进行监管场所安全检查60次,消除各类事故隐患114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120件。2003年,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要求,采取“三查、三沟通、三研究”(查电脑资料了解羁押动态,查监舍掌握在押人员的第一手资料, 查看守所的登记情况掌握羁押期限情况;与办案单位沟通进行催办,与案件承办人沟通及时提醒,与政法委沟通取得支持;召开联席会议就疑难案件进行研究,就存在争议的案件进行研究,就如何解决超期进行措施研究),纠正超期羁押问题。看守所实现零超期羁押,保护了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2005年,在刑罪执行监管活动中,针对各种违法情况,发纠正通知书11份,会同公安机关对监外执行罪犯的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将 2名消失保外就医条件的罪犯收监执行,看守所继续保持零超期羁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