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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事审判

第三节 民事审判



                 第三节 民事审判
  1986年,县法院受理民事案件204件,其中婚姻家庭纠纷占83%,全年结案率100%。1990年,民事案件大幅度上升。特别因道德败坏、喜新厌旧和第三者插足而引起的离婚案件和因女方未生男孩而引起的离婚案件更为突出,全年受理民事案件 958件,全部结案,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1991年 4月,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县法院注重办案程序规范,提高审案质量,增强化解纠纷能力。全年受理民事案件 952件,全部结案。2001年,民事审判加强调解工作,注重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案件明显下降,全年受理民事案件 764件,比上年下降36%。 2003年,按照上级人民法院的要求,全面贯彻和落实司法为民的各项具体措施,开展各种形式的便民利民活动,司法为民的理念得到进一步体现。2004年,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和关于妥善审理涉农案件的紧急通知,稳妥、慎重地审理好涉农案件。审结了小城子镇梨北村 639个村民起诉村委会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纠纷和宝清镇公交车租赁合同纠纷等大案难案。通过民事审判活动,及时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使许多趋于激化的矛盾得到缓解或消除,有效地避免一些恶性案件的发生,维护了社会稳定。当年受理民事案件526件,结案 517件,结案率98%。2005年,注重多调解、少判决,加强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全年受理案件516件,结案 506件,调结率达到72%,维护了安定和谐的社会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