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行政审判 第五节 行政审判
1986年,县法院开展行政审判工作。1987年,受理行政审判案件 2件,全部结案。1988年,虽设立行政审判庭,但由于行政机关怕当被告,老百姓不懂、不愿、不敢告的原因,全年仅受理 1起行政诉讼案。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全县行政审判走上了正规化、法制化轨道,当年受理案件22件,全部结案。1991~1997年,重点宣传行政诉讼的意义以及何为“民告官”,产生了积极效果。行政诉讼案件逐年上升,案件涉及县、乡政府和公安、国土、城建等10余个行政部门。1998年,受理了万金山乡志强村不服宝清县政府对土地处理决定案。 1999年,受理行政案件29件并全部审结。 2002年,重点抓好公民诉权保护问题,打破“受案难”的局面,受案数量稳步增长。2003年,司法环境有较大的改善,案件类型涉及的领域有所增加,审判工作效力进一步提高。当年,付丽君诉宝清县公安局非法拘留,判决县公安局赔偿付丽君29万元。2004年,完成了尖山子乡联合村退耕还草等一批涉及面广、影响大的案件,有效支持和监督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较好地化解了“官民”矛盾。2005年,寇永胜诉穆棱市公安局非法拘留,判决穆棱市公安局行政赔偿4万元。全年受理并审结行政案件 16件,审结率100%。
1986~2005年宝清县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统计表
表16—15 单位: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