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律师事务 第四节 律师事务
1986年,宝清县有律师事务所1家,编制4人,其中取得律师资格的律师3人、行政人员1人。律师事务所受宝清县司法局领导和业务监督,承办全县范围内律师业务。县律师事务所先后为县电业局、 广播电视局、规划局、县啤酒厂、热电厂、 烟草公司等单位担任常年法律顾问。1987年,县政府聘请 2名律师担任政府的常年法律顾问,为县政府在依法治县、依法施政、经济建设、深化改革、社会治安治理整顿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1989年,律师事务所为县果品公司应诉泉州市贸易发展公司诉宝清县果品公司“角瓜籽购销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方泉州市贸易发展公司诉被告方发的货物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短斤少两、货物严重霉变,使原告方遭受重大损失,起诉到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给予原告赔偿 130万元。被告方宝清县果品公司聘请宝清律师担任代理人。律师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发表了代理词,据理力争,最终被告方果品公司胜诉,为被告方挽回经济损失 130万元。1990~1996年,全县先后建立法律顾问点30家,代理经济、民事、行政、非诉讼案件414件,刑事辨护案件112件,为企业、公民挽回经济损失5 000万元。1997年,宝清县律师事务所根据司法部1997年5月10日司发通〔1997〕056号 《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全面开展了法律援助工作,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保护妇女、儿童、老年及盲、聋哑人合法权益工作。1998年宝清县尧熙律师事务所共为当事人实行法律援助的案件27件。2000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0〕51号和黑司通〔2000〕57号文件精神,宝清县律师事务所变为社会中介组织。2002年,由于体制的变革,律师事务所由政府供养改为自收自支、自负盈亏。同年,黑龙江冰锐律师事务所成立。2005年,宝清县共有律师事务所2家,有取得律师资格的律师7人,事务所业务独立,受县司法局监督和领导。当年,宝清县尧熙和冰锐律师事务所为13个单位担任法律顾问,共代理经济、民事、行政等案件75件,进行法律咨询605件,开展法律援助42件。
1986~2005年宝清县律师业务工作情况一览表
表16—18 单位:件、家、份、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