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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劳动管理

第一节 劳动管理



                 第一节 劳动管理
  一、职工管理
  (一)在职职工管理
  1986年,全县有职工28 247人,其中全民17 399人、集体10 848人。按照国务院《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的文件精神,宝清县结束了国企以招固定工为主的模式,实行劳动合同制工人的用工制度。在招工管理权属上实行国企招工根据生产需要自行确定招工数量、条件、考核录用方法,上报县计划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由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办理招工手续后,交由企业进行管理。当年为粮食、物资等部门招收合同制工人 740名。在全县取消了由政府劳动部门向企业下达长临工和临时工指标的用工管理制度。
  1992年 7月,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发布后,完全转变了政府对国有企业的计划管理的模式。企业享有劳动用工权、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县劳动部门的具体管理权开始向宏观调控、强化服务的方向转移。1995年,国家《劳动法》实施,按照劳动法的要求,县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重点转移,为对企业实行宏观监察、监督、服务的机制。1997年,根据《黑龙江省劳动监督检查条例》规定,县劳动行政部门,对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依法监督检查,两次深入用人单位严格检查,督促用人单位招收工人必须依法确立劳动关系。县属城镇86户国有企业10 083人、44户集体企业2 804人,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率达100%。
  2004年 7月,根据黑龙江省社会保障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发的《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直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实施办法的通知》,成立宝清县社会保障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组成综合、养老保险、就业并轨、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低保、资金筹集、债务处理、金保工程等8个推进组, 印发了《关于宝清县2004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实施意见的通知》,并召开全县动员大会。 8个推进组同并轨企业主管部门对参加并轨试点的31户企业的基本情况进行摸底调查。调查结果,在册职工 5 275人,其中全民职工2 727人(在岗727人),合同制职工 2 548人(全部下岗);混岗职工(大集体工人)1 606人。实际参加并轨职工3 390人;发放资金3 185万元,其中国家补贴1 592.5万元,县财政补贴955.5万元,企业自筹资金637万元。
  2005年,全县职工15 646人,其中全民14 603人,集体1 043人。年内,共有 94户企业参加并轨, 占应参加并轨企业的80%;12 354人参加并轨,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共发放补贴资金 9 605万元(其中国家补贴资金4 065万元,县财政承担2 821万元,企业自筹资金2 719万元),3 000人进入社会保险,接续了养老保险关系,平稳有序地规范了企业职工的劳动关系。
  (二)退休职工管理
  1986年,宝清县企业退休职工的管理工作和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发放由所在企业负责。
  1987年,宝清县开始实行企业职工退休费社会统筹。离退休职工的工资由企业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测定的缴费比例缴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企业实有退休费金额下拨给企业,再由企业代发给离退休职工。取暖费、菜款补贴、书刊费、医药费等福利待遇仍由企业负责发放。年末离退休职工2 023人。
  2000年10月,宝清县全部实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当年办理离退休人员 482人,年末离退休人员总数2 314人。
  2005年,全县所有参保企业的离退休人员全部纳入了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统一管理。离退休补贴、丧葬费、遗属补助费由社保局统一发放;其它福利待遇由所在企业单位负责。当年,办理离退休人员217人。年末,离退休人员总数5 423人。
         1987~2005年宝清县企业离退休人员情况统计表
  表17—2                           单位:户、人、元



  
  二、工资管理
  1986年,宝清县各行各业执行通用机械级。同年10月,工资制度改革,通用机械级套改新的工资标准。县属企业分为三类:一类为建材、建筑行业;二类为工口企业;三类为商业、粮食、供销等企业。全县各类工资标准,10月1日执行,调级晋级人数4 684人,人均24.50元。
  1987年2月,调整工资区类别,由原来五类地区变成六类地区工资,调整人数5 061人,人均增长11元。
  1988年, 按照佳企工改〔1988〕1号文件和佳劳薪发字〔1988〕67号、68号文件精神,县政府出台了《宝清县劳动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方案中明确规定,凡是实行工效挂钩企业都要把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产品质量、技术进步和劳动安全等内容纳入工效挂钩的指标考核体系,实行综合指标挂钩;县劳动部门按投入产出指标的变动情况,核增核减工资与经济效益基数。至1992年,先后在五金商店、制药厂、化建公司、水泥厂、农机公司、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等22户企业实行工效挂钩,涉及职工2 420人,工资总额263.5万元。
  1995年,按劳动部《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结合宝清县城镇居民消费水平、物价指数及工资年度增长系数等指标,确定了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保证职工的基本生活。按黑政发〔1995〕59号文件精神宝清县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月 150元。根据双鸭山市劳动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工资标准的通知》精神,加强对企业工资的宏观调控手段,扩大企业的分配自主权。在企业内部实行计件工资、定额工资、计时工资等多种分配形式。对县属各类企业及工资构成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共为86户全民企业的10 083人和44户集体企业的 248人调整了工资标准,并把企业职工的资金、津贴、补贴等其它工资性收入纳入工资总额, 使企业职工档案工资月人均330元,月人均增长22.10元。
  2001年12月,根据《黑龙江省劳动厅关于调整我省企业在职职工工资收入的电话通知》精神,全县企业在职职工8 934人每人晋升3级,月增加120元。
  2004年,按黑政发〔2004〕4号文件精神,宝清县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月235元。
  2005年,国有企业年末职工5 630人,工资总额507.77万元,人均月工资901.9元。
         1986~2005年主要年份宝清县企业工资状况统计表
  表17—3                         单位:人、万元、元/月


 
  三、职工福利
  (一)职工困难补助
  1986年,宝清县执行企业对困难职工困难补助制度。困难补助分定期补助和临时补助两种,收入低维持不了最低生活水平的享受定期补助,临时性困难的享受临时补助,都由所在企业认定后发给。1995年,根据劳部发(1995)234号文件 《关于进一步做好破产企业、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宝清县建立了对破产困难企业下岗职工生活救助制度。安排破产企业生活困难的职工进入城镇生活最低生活保障;县就业局用就业补助金安排女40岁以上、50岁以下,男45岁以上、60岁以下有就业能力的人员重新就业,保证基本生活。同时鼓励自谋职业,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扩大就业。除此之外,县政府还建立了困难补助制度,当年全县补助企业困难职工1 235人,发放困难补助金153 700元。至2005年,每年元旦和春节期间,县政府都组织为困难企业和下岗特困人员“送温暖”活动。县政府累计出资 300万元为特困职工补助钱物,平均每年15万元。
  (二)亡故待遇
  1、丧葬费 1986年,职工因病、因工或离退后死亡时, 由企业或单位发给本企业或单位的职工平均工资3个月的工资做为丧葬费。 1987年,根据宝政发〔1987〕81号文件《宝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离退休费社会统筹的通知》精神,凡是参加养老保险单位的离退休职工死亡后,其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救济金均由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支付。支付标准为丧葬费300元、一次性救济金400元,计700元。至1993年末,全县离退休职工死亡 28人,支付丧葬补助费8 400元,支付一次性救济金 11 200元。1994年,按黑劳险字〔1993〕34号文件精神,丧葬补助费调为500元,一次性救济金调整为1 000元;因工死亡救济金 2 000元,2002年末全县离退休职工死亡449人,支付丧葬补助费224 500元,一次性救济金 449 000元。2003年根据黑劳社发〔2003〕50号文件精神,丧葬补助费调整到1 200元,一次性救济金仍为1 000元。 2004年,根据黑老干发〔2004〕7号文件精神,将企业离休人员的抚恤金调整为本人去世前10个月基本养老金的60%。至2005年末死亡172人,支付丧葬补助费82 800万元,一次性救济金66 800万元。
  2、遗属补助费 1986年,职工因工因病死亡, 其直系供养人员享受遗属补助费标准:县城每人每月25元,乡镇农村每人每月20元。1993年,根据黑劳险〔1993〕34号文件规定,家住县城的遗属补助费增加到每人每月55元;家住乡镇和农村的遗属补助费增加到每人每月50元。2000年,根据黑劳社发〔2000〕24号文件规定,家住县城的遗属补助费增加到每人每月95元;家住乡镇和农村的遗属补助每人每月增加到90元。遗属补助费由死亡职工所在单位发放。2003年,根据黑劳社发〔2003〕50号文件规定,遗属救济补助费标准按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并随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变化而变化。企业离退休人员遗属为鳏寡孤独的,在原基础上加发10%。2005年,宝清县城镇居民生活最低保障每人每月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