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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劳动仲裁

第四节 劳动仲裁



                 第四节 劳动仲裁
  1986年,宝清县企业职工与企业发生的信访争议案件,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处理。1993年7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县劳动仲裁部门将企业劳动争议处理范围,从原来仅限于国有企业与职工间因履行劳动合同和职工被开除、除名、辞退等发生的争议,扩大到国有企业与职工间发生的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等方面的争议以及自动离职时发生的争议和法律规定的其它争议。
  1996年,县劳动仲裁开始立案处理劳动争议,当年接待信访97件,受理仲裁案5件,结案5件,其中调解1件,裁决4件。
  2005年,县劳动仲裁院共接待来访308件633人次,接待集体访 7件次,受理各类仲裁案件106件,结案105件,其中调解98件,裁决7件。宝清县劳动仲裁院获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系统“优质服务窗口”单位。
       1996~2005年宝清县劳动信访和劳动仲裁案件受理结案情况表
  表17—7                               单位: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