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劳动保障监察
第五节 劳动保障监察
第五节 劳动保障监察
1995年,《劳动法》把劳动保障执法监督检查纳入法律规定。县劳动局利用广播、电视、板报、横幅标语等各种形式,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宣传 《劳动法》活动。同年9月,黑龙江省劳动局黑劳发〔1995〕168号文件任命全省首批劳动保障监察员444名中有宝清县 1名。全县劳动监察工作开始运行。
1997年,县劳动部门根据《黑龙江省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管理规定》精神,进行了一个月的用工大检查。县劳动局与公安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和暂住证的通知》,对外来务工人员进行清理,开展办证工作。
1998年,根据《黑龙江省劳动监督检查条例》的规定,县劳动部门对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用人单位)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单位实行巡回复查,针对问题专项整治。在联检中分别对房地产开发、 建筑、建材、外地承包县内工程等9个用人单位依法下达了《劳动监察限期整改通知书》。同时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随时接受举报、投诉,及时立案处理。全年受理来信举报与电话举报案件 2例,对违法使用童工和非法从事职业介绍的单位分别给予处罚。
2002年,根据《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程序暂行规定》精神,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成立以后,深入基层定期巡视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场所。在监察中,对宝清县部分企业存在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进行重点整治。全年共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103起,涉及劳动者2 358人,为农民工追讨回工资265万元。
2003~2004年,受理案件54件,结案54件,涉案人数1 818人,涉案金额217万元。
2005年,县劳动部门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3号《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对全县用工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全年受理案件38起,结案38起,涉案人数438人,为农民工追讨回工资 37.6万元。当年,劳动监察大队获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标兵”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