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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救灾救济

第一节 救灾救济



                  第一节 救灾救济
  一、救 灾
  1986年,宝清县局部地区遭受严重的干旱、冰雹灾害。县委县政府一面积极组织受灾群众生产自救,下拨救济款16万元;一面开展群众性捐助活动,为灾区共捐款 1.1万元,捐赠各种衣物4 024件,原煤90吨。
  1991年,全县发生特大洪涝灾害,受灾面积7.3万公顷,占总播种面积的85%,其中绝产面积4.5万公顷;115个村进水,58个村屯被洪水围困,6 346户居民房屋进水,造成 899户1 919间房屋倒塌,危房1 519户,3 615间,转移受灾群众2万余人,直接经济损失 1.56亿元。面对特大自然灾害,县委县政府鼓励人民群众自力更生,生产自救,同时下拨救灾款 220万元、救灾物资15万元、救灾衣物10 000余件;县政府接收捐款128万元,衣物7 322件,其它救灾物品折款40万元。
  1993年,全县遭受罕见的特大旱灾。县委县政府及时组织人员查灾、核灾、向上级报灾,争取上级部门的支援。同时组织各乡镇、各村屯开展亲友相帮、筹集资金进行生产自救。
  1998年,宝清县遭受低温、冻害、干旱、洪涝等多种自然灾害,损失严重。干旱期间,在财政十分困难的情况下,县政府拨款120万元,打机井1 320眼。洪涝汛期,县委、县政府将防汛工作做为压倒一切的中心工作,派出数千人把守险工要段,昼夜待命,确保汛期的安全,在重灾之年没有出现人员伤亡。
  1999年,县民政部门筹资50万元修建救灾物资储备库。
  2001年,县政府印发《关于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经常性捐助活动的通知》,将社会捐助工作纳入日常工作当中;同时,县民政局设立“救灾捐助接收站”,在各乡镇也设立了“救灾捐助接收点”。 出台了灾区救助优惠政策,为灾民发放灾民证。
  2002年初,开始对重灾户进行登记备案,实行分类救助。10月26~28日全县突降特大暴雪,雪深 47厘米,交通堵塞,3.3万公顷待收割的农作物被压在雪下。为减少损失,县委、县政府的领导带领全县机关干部职工和受灾群众在雪地中抢收,降低了暴雪带来的损失。
  2005年,县政府制定了《宝清县救灾工作预案》。灾情出现后,各部门各负其责,上下齐动,形成完整的救灾工作体系,确保受灾家庭在受灾之年做到“六有四无”,即:有饭吃、有房住、有衣穿、有柴烧、有学上、有病可以治;无冻死、无饿死、无逃荒、无要饭。
  二、救 济
  (一)农村社会救济
  1986年,成立宝清县“双扶”工作领导小组,主管民政工作的副县长担任组长,由县委组织部、县人武部、县妇联、县农办、县科协、团县委、民政局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全县建立扶贫组织213个,成立扶贫基金会16个。全年发放扶贫款100万元,全县共扶持贫困户3 813户,脱贫2 421户。1987年,宝清县按照省《一九八七年扶贫工作方案》要求,突出科技扶贫。各乡镇组织宣讲团,逐村逐户宣讲党的富民政策。县科协为农民科技函授大学辅导站,设种植、养殖、乡企3个系7个专业,吸收贫困户学员 485人,实行免费入学,免费辅导。全县15个乡镇建立了科技学会,185个村建立科技小组,共举办栽培、养殖、刺绣等讲座 85次,免费提供科技书刊15 130册,用于科技扶贫款2.5万元。凉水乡西太村187户采用地膜覆盖种植西瓜150公顷,年收入110万元,纯收入95万元,当年有46户脱贫,被县政府命为“科普村”。1990年,在全县兴办扶贫互助农场,共建扶贫农场 31个,扶持286户贫困户脱贫。1995年,宝清县实施“十、百、千扶贫工程”(10头牛、100只羊、1 000只鸡),全年投入扶贫资金32万元,采取“包、帮、带、联、扶”并施的方法,扶持 208户贫困户脱贫。1996年,县创办“双扶”企业6个,年创收15万元;乡镇办“双扶”企业12个,年创收28万元;村办“双扶”企业242个,年创收72万元。许多贫困对象依靠自已的劳动脱贫致富,农村贫困对象逐步减少,全县农村贫困户由1986年的3 965户减少到2 881户。2003年,全县开展维修贫困群众危房为主的“百户安居工程”,投资100万元为贫困户新建住房103户216间,维修 256户648间。2005年,全县农村贫困户 2 476户。在扶持有劳动能力的贫困对象发展生产的同时,对缺少劳动能力、不具备扶持条件的贫困对象,县乡两级政府给予救济和补助。同年,宝清县被确定为全省 5个农村医疗救助试点县之一,出台了《宝清县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制定了农村医疗救助办法和标准,全年共拨医疗救助专项资金43万元。
  (二)城市社会救济
  1986年,宝清县对城市居民没有劳动能力而又生活困难的群体实行救济。1990年,城市社会救济工作,转变为主要面对下岗失业人员失去工作导致的生活困难进行救济。1991~1997年,全县共发放退职补助费44万元。1998年,根据国发〔1997〕29号文件《关于1999年底以前县级市和县政府要建立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规定,宝清县建立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简称低保),保障标准为月人均85元。同年5月,对城镇9个街道35个居民区进行普查,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保障对象163户340人。1999年,低保月标准提高到110元,不足110元补到 110元。同年建立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申报审批制度、公开监督制度、保障资金管理发放制度、动态管理制度。全年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29.4万元。2001年,城市最低保障金由县农业银行实行按季发放。低保对象凭《宝清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直接到营业所领取保障金。同年10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进行扩面,由原470户1 425人扩大到2 031户5 127人。2002年,宝清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中心负责全县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对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基本实现应保尽保。同时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严格申报审批程序,建立低保对象资料库,组织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参加公益劳动,尤其在全县人民抗击“非典”的行动中,低保对象组成的联防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2005年,建立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大厅,负责发放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全县城市低保户2 023户4 647人,人均月补差额65元。
          1986~2005年宝清县社会救济费支出情况统计表
  表17—8                              单位:万元


 
  续表17—8                             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