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二节 优抚安置

第二节 优抚安置



                 第二节 优抚安置
  一、优待抚恤
  1986年,全县16个乡镇实行农村义务兵家属由各村优待,优待标准每人每年300~500元。全县共有优待优抚对象1 634人 815户,发放优待金176 785元。在凉水、尖山子、朝阳、龙头等 4个乡镇实行对复员军人、抗联老战士、伤残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的统筹优待试点工作。 1987年,全县所有乡镇实现了对优抚对象由乡镇统筹优待,发放优待金218 220元,其中8个乡镇实行对老复员军人的普遍优待,年人均优待金129元。全县优抚对象 682人得到了国家的定期定量补助,其中“三属”(烈属、病故军人家属、军属)81人,发放定期抚恤金19 800元;复员军人518人,发放定期定量补助金92 736元;伤残军人56人,补助金6 324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27人,补助金4 176元。1990年,为全县316名伤残军人更换了新证件。
  1991年,全县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标准,每人每年 1 000元。同年,印发《宝清县军人抚恤优待办法》,规定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在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基础上,还可享有补助金。全县共有优抚对象2 262人,优抚对象优待面100%,其中抗联1人、伤残军人316人、老复员军人1 543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35人、“三属”69人,均按国家和省要求的标准逐年按时兑现。
  1994年,对城镇义务兵家属实行优待,优待标准每人每年 960元。1995年,提高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标准,每人每年1 200元。2002年,提高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每人每年1 800元。
  2005年,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调整到每人每年4 000元。全县优抚对象732人,其中老抗联1人、军属45人、复员军人434人、伤残军人182人、退伍军人70人。全县发放优待金1 215 198元。
         1991~2005年宝清县优抚对象优待金发放情况表
  表17—9                             单位:人、元


  
  二、拥军优属
  1989年,宝清县成立“双拥”(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副县长担任,下设办公室在民政局,负责对全县“双拥”工作进行指导。1991年,出台《宝清县在乡复员军人合作医疗办法》,对在乡老复员军人 “三难”(生活难、住房难、医疗难)问题,采取国家补一点,集体筹一点, 个人拿一点的办法解决在乡复员军人医疗难。对于没有实行合作医疗的乡镇,通过临时救济的办法给予解决。年末,召开全县拥军优属表彰大会,表彰先进集体47个,先进个人156名。1992年,制定了 《宝清县“双拥”工作五年规划》和《宝清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职责范围》。1993年,为使全县拥军优属工作经常化、规范化、社会化,县政府印发《宝清县创建“双拥”模范县实施方案》。
  1995年,元旦、春节、八一建军节等节日,县委、县政府领导走访慰问驻宝部队官兵和优抚对象,并送去慰问品。县委、县政府组织34位抗联老战士、武警和消防战士同县六大班子领导一起举行了纪念抗战50周年座谈会。“八一”期间,宝清县举行军民联欢会,县领导走访慰问武警、消防部队,看望老战士。县政府确定每年 7月份为国防教育宣传月,开展革命歌曲比赛、爱国主义电影放映周、英模报告会、中小学生军事表演、军民联欢会,为部队送文化等多种多样的拥军活动。
  1999年,根据上级要求,县政府组织开展“爱心献功臣”活动,确定县直各部门为包扶单位,单位领导与全县老军人结成帮扶对子,根据老军人的实际困难进行帮扶。当年宝清县被评为全国“爱心献功臣先进县”。
  2003年,县政府根据国家政策出台了《宝清县优抚对象优待医疗工作方案》,为每位优抚对象每年拨付280元医疗补助金统筹使用;不住院治疗的每人每年发放补助金180元,住院治疗的每人每年最高补助500元,患重大疾病的每人每年补助1 000元,国家拨付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补足。同时,县政府下拨修房款和生活补助款帮助在乡老复员军人解决实际困难。年末,宝清县被评为省“拥军优属先进县”。
  2005年,宝清县重新调整了县双拥领导小组成员,制定了《2005年宝清县“双拥”工作规划》。在纪念“八一” 和抗战胜利 60周年期间,县委、县政府领导走访慰问了驻宝部队和优抚对象,慰问款物总计 2.3万元;举办军民共建图片展、文艺汇演和播放电视专题片。坚持开展“爱心献功臣”活动,全年共解决优抚对象住房困难户6户,补助资金9.4万元;帮扶治病困难户112户,补助资金2.2万元;帮扶生活困难户28户,补助资金2.5万元。
  三、烈士褒扬
  1986年,宝清县珍宝岛革命烈士陵园改扩建工程建设完工。陵园建成后,每年都有社会各界人士瞻仰、祭奠革命烈士。珍宝岛烈士陵园成为宝清县及周边地区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基地。珍宝岛烈士陵园被省政府定为全省第一批“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
  1992年10月,根据《民政部关于对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保护设置标志的通知》精神,宝清县委、县政府为抗联“十二烈士”重新修建了纪念标志——“十二烈士战迹地”纪念标志。
  2001年,投资40万元重塑珍宝岛五烈士英雄群雕,并维修了烈士墓。当年珍宝岛烈士陵园被国务院确定为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保护单位”。
  2005年,在清明节期间,有80多个单位的职工干部、学校学生、武警部队和边防部队指战员参加扫墓。全年共接待 5.5万人次参加革命烈士陵园扫墓活动和参观英雄事迹纪念馆等活动。
  四、退伍军人安置
  1986年,宝清县成立军地两用人才开发领导小组,由主管县长任组长,成员单位由人事、劳动、计委、社企、民政等部门组成,同时开办军地两用人才介绍所,对全县退伍军人进行全面普查,建立了军地两用人才档案。1987年,建成军地两用人才经济实体 1处,安置退伍军人10名,年末实现产值5万元。
  1996年,推行军地两用人才开发,对退伍军人实行双向选择安置和变通安置办法,完成了当年安置任务。同时,在老干部局设立了军休干部娱乐活动室,开展象棋、门球、读书等活动。当年,接收军队离退休干部7名,共接收复员、退伍军人175人,为57名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了工作。
  1999年,宝清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接收安置宝清县 17个乡镇及3个国营农场的退伍军人。同时,建立了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站,负责接收安置部队移交地方政府的军队离退休干部,落实军休干部“两项”待遇,为军转休干部做好服务工作。当年接收退伍军人 285名,安置285名,其中,城镇102名、农村155名、农场28名。2003年,3个国营农场的退伍军人移交该农场负责接收。
  2005年,根据《黑龙江省义务兵征集、优待退役安置条例》,宝清县积极探索、拓宽退役士兵安置渠道,切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当年全县接收退役士兵125名,其中农村籍 68名、城镇非农业退役士兵57名。对农村籍士兵接收与安置同时进行,安置率100%;城镇的退役士兵分配到事业单位27名,分配到国营企业单位25名,安置率91%。对历来没有安置上岗的171名退役士兵进行了妥善安置,其中59名退役士兵通过考录安置到县城执法大队和交警大队工作。县政府决定对有自谋职业要求的退役士兵,通过扣缴财政供养人员工资方式,筹集职业补偿金,并在年底前兑现。
         1986~2005年宝清县退伍军人接收安置情况统计表
  表17—10                               单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