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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村民委员会建设

第三节 村民委员会建设



                 第三节 村民委员会建设
  1986年,全县 205个村委会都设有民调、治保、文卫和民政福利委员;建立了红白理事会和村民小组等组织。全县共有村委会成员923人,平均年龄48岁;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673人、占总人数的72.9%、高中毕业249人、占总人数的27%,大专学历1人、占总人数的0.1%;女性成员96人,占总人数的10%。
  1993年,宝清县全面开展村民自治工作。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全县推选出村民代表5 198名,组成了村民小组3 367个。为推进村民自治进程,各村均制定了“村规民约”,在全县农村广泛开展 “村民自治示范乡、村” 评比活动。
  1995年,为加强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村民自治建设,全县各村均建立健全了村民会议制度、村民代表议事制度、村干部守则、村民定期测评等制度。1996年,宝清县被省民政厅评为全省“村民自治模范县”,青原镇被评为全省“村民自治模范乡镇”。
  1998年,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村民委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依法选举了村民委员会,补选了委员会所缺人员;普遍建立了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民小组会议制度、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决策程序;理顺了村委会同村党支部的关系。同年,宝清县成立村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了《宝清县推行村务公开工作方案》,村务公开面94%,公开规范化率82%。1999年,在开展村民自治的基础上,对全县各乡镇机关及所属的站、办、所普遍推行乡镇财务、政务公开,“两公开”,公开面100%,规范化率85%。 2000年,双鸭山市民政局在宝清县召开了全市推进乡镇政务公开规范化建设会议。2002年,被评为全省“村民自治模范县”。
  2005年,成立宝清县乡镇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印发了《宝清县推进乡镇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结合全县村委会换届选举,加强了村委会的整章建制工作。全县统一确立了村政务公开责任制、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预先公开制、定期审计制、群众评议制、定期联检和自检制等多项制度;明确规定村委会每季度进行一次政务、财务公开,重大事项一事一议,接受群众监督。各乡镇、村依据方案结合实际制定了具体实施办法,确定了公开的内容、形式、程序和时限等。据调查统计,全县乡镇、村政务公开公开面达100%,规范化率达100%。同年,在第七届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全县选出村委会成员596人,平均年龄38.8岁;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 396人,占成员总数的66.4%;高中文化程度196人,占成员总数的32.9%;大专学历4人,占成员总数的0.7%;女性成员194人,占成员总数的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