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社会行政事务
第五节 社会行政事务
第五节 社会行政事务
一、社团管理
1986年,宝清县社团管理工作由挂靠单位分散管理。1989年,《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后,改由民政部门管理。1991年,宝清县对全县社团进行了第一次全面清理整顿。全县共有社团28个,会员872名。
1992年,为核准登记的24个社团颁发证书。同时建立健全社团管理制度,改变以往多头审批,政出多门的管理局面,社团管理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1993年,全县40个社团参加年检,参检率100%,合格率90%。1994年,合格率达到100%。
1998年,国务院重新修订的《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条例》,把社团和民办非企业统称为民间组织后,对全县民间组织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初步建立了民间组织管理自律运行机制,对10个社会团体进行了清理,撤销、注销了 4个不合格且不能发挥作用的民间组织,清理了3个非法民间组织。对全县 19个民办非企业进行了登记,实行目标管理,充分发挥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积极作用。
1999年,依法对全县社团进行清理整顿,注销民间组织19个,保留民间组织11个。
2005年,全县共有民间组织171个,其中民办非企业 27个、教育类23个、劳动类 3个、民政类1个、备案农业专业经济协会117个。
二、婚姻登记管理
1986年,宝清县婚姻登记工作主要由各乡镇管理,男女双方须携带各自单位或村介绍信、户口方可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89年,宝清县举办了乡镇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培训班,同时建立健全了婚姻登记管理制度,要求严格执法,依法查处违法婚姻。
1990年,根据市民政局要求,县民政局成立婚姻登记管理办公室,12个乡镇招聘了专职婚姻登记员。1991年,第一部《婚姻法》颁布40周年,第二部《婚姻法》颁布10周年期间,县民政局印发了 1 000册宣传材料,下发到各乡镇;有两个乡镇为17对新婚夫妇组织了集体婚礼。1992年,查处违法婚姻48对。
1993年,根据《卫生部、民政部关于婚前健康检查问题的通知》,全县实行婚前检查,由县妇幼保健院具体负责婚检工作。为方便群众婚检,宝清县婚姻登记管理办公室设在县妇幼保健院,并在全县实行婚姻集中登记管理。婚姻登记员经过严格选拔、培训,颁发了证书。婚姻登记管理办公室建立健全了登记管理制度、公开监督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工作人员定期培训,服务项目上墙公示,档案实行规范管理。
1995年,根据黑龙江省民政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婚姻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精神,宝清县婚姻登记开始收费,每对男女收费9.00元。
2001年,新《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颁布,县民政局深入到各乡镇进行广泛宣传并散发宣传资料1 000册。对婚姻登记员进行培训,做到持证上岗,按照 《婚姻法》和《婚姻条例》规定严格把关,婚姻登记合格律100%。
2003年,婚姻登记办公室配置了电脑,复印机、数码像机等设备,开始实行婚姻登记档案微机管理。
2005年,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只须带户口本和身份证即可。婚姻登记档案全部实现微机管理。全年办理结婚登记2 315对,合格率100%;离婚登记500对。
三、殡葬管理
1986年,宝清县宣传殡葬改革,推行火葬。当年,全县火化尸体 290具,火化率占死亡率的22%。
1989年 3月,成立宝清县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政局,各乡镇、村也成立了相应的领导组织。 4月,召开全县移风易俗,深化殡葬改革大会,强化殡葬改革工作力度,会后组织成员单位深入基层检查指导殡葬改革工作。全年火化尸体803具,平坟1 009座。1990年,县委、县政府将殡葬改革工作纳入全县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制定印发《宝清县殡葬改革目标管理责任制》,推动了全县殡葬改革工作的发展,全年火化尸体1 802具,起尸火化6具,列全市各县之首。
1991年,各乡镇、村按照县政府的要求,成立了红白理事会,加强对丧事活动的管理。县民政部门会同公安、工商等相关单位,对丧葬活动的封建迷信活动进行打击,对贩卖封建迷信用品的商店吊销了营业执照。全年火化尸体1 615具,起尸火化12具,平坟215座。
1993年,实行县领导与各乡镇主管领导,各乡镇主管领导与各村领导层层签订责任状,加强殡葬工作的管理。全年火化尸体1 770具,火化率90%,查没迷信丧葬用品 1 000余件。同年,在县城南部新建1座殡仪馆,购置了先进火化设备。1997年,火化尸体 1 810具,火化率98%。
2000年,县政府成立殡仪服务中心,负责倡导丧事简办、厚养薄葬的丧葬新风,提供健康、文明、节俭的丧葬服务。2001年,县政府出台《宝清县殡葬改革管理办法》,制定了工作方案,组织召开了殡葬改革工作大会,成立 5个殡葬改革工作包乡小组,开展殡葬改革大会战,印发宣传单5万份,出动 10辆殡葬改革工作宣传车,深入乡村进行宣传,组织电视台对平坟现场进行报道,有效扼制了土葬现象发生。
2005年,全县共平坟深葬2 302座,还林、还田28公顷。火化尸体2 297具。
四、收容遣送
1986年,宝清县收容遣送站收容的主要对象是逃避计划生育、以乞讨作为生财之道、逃婚、逃学、逃债的人等,全年共收容流浪人口198人次,遣送回乡53人。
2003年,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改强制性的收容遣送制度为“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县收容遣送站更名为宝清县社会救助站,全年共救助122人次。
2005年,全县共救助无着落的流浪人口154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