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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指导机构

第一节 指导机构



                 第一节 指导机构
  1986年,宝清县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由县 “五讲四美三热爱”(讲文明、讲礼貌、讲卫生、讲秩序、讲道德;心灵美、语言美、行为美、环境美;热爱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活动委员会统一指导。1987年4月 16日,宝清县“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委员会改称宝清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1998年改称宝清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2005年,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主任由县委书记担任,县长、县委主管党群工作的副书记、县委常委组织部长、县委常委宣传部长、县人大主任、县政协主席、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县政府主管城乡建设副县长担任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副主任;成员由文明办、总工会、团县委、妇联、科协、教育局、文体局、卫生局、计生局、县委办、政府办、公安局、广播电视局、环保局、农委、建设局、机关工委、财政局、工商局等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担任。在领导层面上,保证了全县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