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基层组织
第三节 基层组织
第三节 基层组织
1986年,宝清县37个基层党委(总支)都分别建立了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均由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行政局长、主任、乡(镇)长担任;党委的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和下属大的单位的主要领导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规划、推进本系统的精神文明单位创建活动。1996年,全县 666个基层支部全部建立了文明单位创建领导小组。随着机构改革和基层组织的变化,基层创建领导小组相应进行调整。2005年,全县基层党委(总支)建立的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32个,基层支部建立的文明单位创建领导小组538个。